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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10-14 8:46:21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2013年10月17日公告日期:2013年10月14日一、重要声明与提示《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年10月17日

公告日期:2013年10月14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3年7月24日《证券时报》和2013年7月29日《上海证券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era.com)上公告的《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LOF)

场内简称:安丰18

2、基金类型:债券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18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18个月,以此类推。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 247,599,438.70份(截止2013年10月10日)

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5元(截止2013年10月10日)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安丰18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458010.00份(截止2013 年10月10日)

9、交易代码:160515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0月17日

12、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的募集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03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和柜台(场外)

7、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代销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基金发售确认的认购金额为247,495,320.64元,认购款产生的利息为104,118.06元;上述资金及利息已于2013年8月2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30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47,599,438.70份,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22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47,599,438.7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34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0月1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LOF)

场内简称:安丰18

5、交易代码:16051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58,010.00份(截至2013年10月10日)

7、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3年10月10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331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383.72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0.00 份,占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458,010.00份,占100%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备注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周秀缎290066.33%
程雪飞250015.46%
陈海燕200014.37%
陈海丽120002.62%
张丽杰110002.40%
祝嘉庆100012.18%
李庭卿100002.18%
李朝国100002.18%
刘斌80011.75%
10赵九洲20000.44%
 合计13701029.9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鶤

3、总裁:吴姚东

4、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465194号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9、股权结构: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一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董事长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和国际组。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国际组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中与权益类资产管理和研究相关的工作。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另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365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3%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孙麒清

电话:0755-83169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3年6月30日,博时公司管理着博时裕阳封闭、博时裕隆封闭2只封闭式基金以及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博时裕富指数、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精选股票、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博时信用债券、博时策略混合、博时上证超大盘ETF及联接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博时卓越品牌股票(LO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及联接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博时回报混合、博时天颐债券、博时上证自然资源ETF及联接、博时标普500指数基金、博时医疗保健、博时信用债纯债、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博时理财30天债券、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QDII)、博时安盈债券、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等共37只开放式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桢女士,2000年9月2004年7月在吉林大学财政学专业学习,获学士学位。2004年8月至2008年6月在厦门市商业银行工作,任资金营运部债券投资交易岗。2008年7月17日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部债券交易员。2012年9月24日起调任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起至今)、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25日至今)、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22日起至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6611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职秘书、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李桦,男,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基、华富保本混合基金1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269亿元。

(三)基金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3年10月1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资 产期末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213,112,257.09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856,808.92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4,319.77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41,991,560.00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9,000,000.00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102,226.40
债券投资41,991,560.00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40,874.24
  应付托管费12,262.27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416.1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2,060,721.84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54,924.00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9,209,870.8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247,599,438.70
  未分配利润1,216,358.11
  所有者权益合计248,815,796.81
资产合计:258,025,667.62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258,025,667.62

(注:报告截止日2013年10月10日,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净值1.005元 ,基金份额总额247,599,438.7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10月10日,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固定收益投资41,991,560.0016.27
 其中:债券41,991,560.0016.27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13,969,066.0182.93
其他各项资产2,065,041.610.80
合计258,025,667.62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年10月1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无。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年10月10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名称期末市值(元)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央行票据  
企业债券41,991,560.0016.88
可转换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  
债券投资合计41,991,560.0016.88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年10月1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期末市值(元)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205511徐工0110,000,000.004.02
12227411航民0210,000,000.004.02
12203309富力债7,130,900.002.87
11202811冀能债7,000,000.002.81
12416113瑞水泥6,063,000.002.44

6、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年10月1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无。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2)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存出保证金4,319.77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2,060,721.84
应收申购款
其他应收款
待摊费用
其他
合计2,065,041.61

(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如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2)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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