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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3-10-14 8:46:22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布了《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公告》。为了保障大成景丰分级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布了《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公告》。为了保障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现发布关于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基金终止上市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2010年10月15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大成景丰分级基金"或"本基金")的封闭期将于2013年10月15日到期。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景丰A、景丰B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3〕346号)的同意。现将本基金景丰A和景丰B的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大成景丰A份额:基金简称为"景丰A",交易代码为"150025"

  大成景丰B份额:基金简称为"景丰B",交易代码为"150026"

  终止上市日:2013 年10 月16 日

  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2013年10月15日,即2013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闭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景丰A、景丰B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说明

  自封闭期届满日次日(2013年10月16日)起,本基金进入份额折算期,折算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景丰A份额和景丰B份额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景丰A份额和景丰B份额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份额净值1.000元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景丰A类份额或者景丰B类份额,而是持有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原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份额,仍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仍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折算完成后,本基金的名称变更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仍为"大成景丰",基金代码仍为"160915"。《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仅适用于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款外,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景丰A和景丰B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景丰A份额和景丰B份额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份额净值1.000元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分别开放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赎回和集中申购,待集中申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交易。届时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在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及首次开放赎回期结束至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在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进行基金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先对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进行有开放期限制的赎回。敬请及时留意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必须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原景丰A、景丰B场内基金份额托管在不具有深交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折算成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后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交易,不能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可以把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具有深交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或者转托管至可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场外销售机构,然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4、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5、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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