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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0-29 8:19:46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国投瑞银基金关于开通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丰富货币基金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理财功能,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13年10月29日起对电子直销网上交易客户开通货币基金

国投瑞银基金关于开通网上

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丰富货币基金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理财功能,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13年10月29日起对电子直销网上交易客户开通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业务说明

快速赎回业务(又称“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赎回,并将其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本公司。经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确认后,本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过户(至国投瑞银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及赎回业务,向投资者实时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份额赎回经过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后,赎回款用于归还本公司的已垫付款。

二、业务开通时间

2013年10月29日起,每个工作日的9:00至17:00,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开放时间。

三、适用银行

本公司支持以下银行卡通过国投瑞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使用快速赎回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温州银行、广发银行、汉口银行、重庆银行、大连银行等。本公司后续上线支持快速赎回业务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届时可在本公司网站查询,不再另行公告。

四、适用基金

国投瑞银货币基金A级(基金代码:121011)

五、业务规则

1、投资者申请办理快速赎回业务,需仔细阅读《国投瑞银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并与本公司签订《国投瑞银基金网上直销快速赎回业务协议》。

2、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申请,每笔申请份额下限为100份(含),上限为50,000份(含),单个自然日(T日零点至T+1日零点)份额累计上限为200,000份(含),单个自然日笔数累计上限为4笔(含)。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笔数、份额限制。

3、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并经基金登记机构成功确认后,从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业务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将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

4、其它未尽规则详见《国投瑞银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

六、业务操作流程

投资者访问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登录国投瑞银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后,点击“交易类-—快速赎回”菜单,根据页面提示选择要进行快速赎回的支付账户,输入赎回份额,预览并提交申请,直至提示交易成功即可。

七、适用费率

投资者使用快速赎回服务,不收取手续费,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八、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http://www.ubssdic.com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ubssdic.com

九、风险提示

本公司可根据《国投瑞银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暂停或拒绝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其中,本公司有权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和/或笔数总额设定及调整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申请总额接近、等于或超过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直销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直销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直销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直销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9日

关于国投瑞银网上直销转账汇款买基金认、

申购费率1折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10月29日起对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以转账汇款方式购买国投瑞银旗下基金实行1折认、申购费率优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基金

国投瑞银旗下所有收取认、申购费的前收费基金

2、适用渠道

认、申购费率优惠仅对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以转账汇款方式进行的认、申购申请有效。

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请:

1、本公司网址:www.ubssdic.com;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投资者投资国投瑞银旗下基金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相关账号和密码。

特此通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9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

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金融地产LOF”、“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融地产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金融地产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3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下述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项目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15,000
公证费5,000
合计20,000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910号),完成了本次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本次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在金融地产ETF成立后,将本基金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并将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基金份额(无转换费用),变更后的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不再以LOF模式上市交易。

为实施上述变更并符合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需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基金的名称、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以及本基金变更为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后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基金份额的具体方案,详见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四《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方案说明》。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此次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各项工作的具体安排。”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3年10月28日起生效,变更后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11月5日起生效。

三、金融地产(LOF)合同变更实施情况

1、关于金融地产(LOF)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金融地产(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此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法律文件已随持有人大会决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13年11月5日起,金融地产(LOF)变更为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原金融地产(LOF)份额持有人转为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

2、关于本基金复牌与停牌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2013年10月29日上午10点30分复牌,自2013年11月4日起停牌。

基金变更为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后,将不再以LOF模式上市交易,2013年11月1日是本基金场内份额最后交易日,敬请投资者特别留意。

3、关于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基金份额的安排

依据前述决议及《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自2013年11月5日起实施转换,将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基金份额,具体安排请见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910号)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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