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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4-3-6 9:20:51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2014年1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上的《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诺安中证500ETF

3、基金代码:510520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诺安500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520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诺安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521

8、标的指数简称:中证500指数

9、标的指数代码:000905

10、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3月4日基金份额总额:879,076,964.00份

11、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3月4日基金份额净值:1.0040元

12、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79,076,964.00份

1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4、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3月10日。

15、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19、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时间:2014年3月10日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3】1513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24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4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24日,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4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15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3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安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江海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信达证券、招商证券、中投证券、中航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银国际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宏源证券、国信证券、东北证券、渤海证券、东吴证券、山西证券、华泰证券、新时代证券、东海证券、西南证券等。

(3)网上现金发售机构: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9、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612户,募集总金额为879,090,964.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14,000.00元人民币。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月 30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2月7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2月7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879,090,964.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6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3月1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诺安500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52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诺安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52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79,090,964.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4年3月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7,61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5,487.5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4年3月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33,017,601.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6.5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46,073,36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3.4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4年3月4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份)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齐鲁证券-中信-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0,005,400.003.41%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1,600.003.41%
3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30,000,000.003.41%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000,000.002.05%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860,848.001.58%
6宏源-建行-宏源证券"金之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01,600.001.14%
7长安基金-广发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200.001.14%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1.14%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1.14%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000,000.001.02%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3、总经理:奥成文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063235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40%;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40%;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名称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风险控制办公会会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部门名称职能定位
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投资。
国际业务部负责国际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业务合作。
产品研发中心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及产品管理工作。
市场部构建公司渠道营销服务体系;管理和支持区域营销中心的业务开展。

搭建分级客户服务体系;运用多形式服务手段,建立客户沟通平台;编辑服务咨询;为公司营销提供服务支持。

专户理财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在区域公募基金、一对多专户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及区域内代销渠道机构的维护和服务。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西部营销中心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及基金的合规与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
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风险监控与业绩归因分析。
交易中心负责执行基金、组合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运营保障部负责信息技术平台建设、注册登记、产品销售的后台清算、保障业务开展。
财务综合部负责办公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使公司获取并保持人力资源竞争优势;负责基金估值、投资交易清算及投资运作的定期信息披露。

11、人员情况:

截止2014年3月4日,本公司共有员工157人,其中博士4人,硕士64人,本科62人,其他31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勇

咨询电话:400-888-8998或0755-830266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4年3月4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十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梅律吾,男,中国国籍,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长城证券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曾于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担任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担任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任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2年7月起任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7月起任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2月起任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HINA LIMITED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12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3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09只,QDII基金2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联系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郭琦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基金2014年3月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本期末2014年3月4日
资 产: 
银行存款71,933,635.37
结算备付金10,000,000.00
存出保证金109,837.04
交易性金融资产75,150.00
其中:股票投资75,150.00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0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700,489,426.03

应收利息256,416.70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882,864,465.1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期末2014年3月4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48,354.95
应付托管费9,671.00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134,104.97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27,990.05
负债合计220,120.9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879,090,964.00
未分配利润3,553,380.17
所有者权益合计882,644,344.1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882,864,465.14

注:①报告截止日2014年3月4日,基金份额净值1.0040元,基金份额总额879,090,964.00份。

②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2月7日生效。截至2014年3月4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6个月。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3月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75,150.000.01
 其中:股票75,150.000.01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00,000,000.0011.3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81,933,635.379.28
6其他资产700,855,679,7779.38
7合计882,864,465.14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43,500.000.00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
K房地产业31,650.000.00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75,150.000.01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0429三元股份5,00043,500.000.00
2002305南国置业5,00031,650.000.0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09,837.04
2应收证券清算款700,489,426.03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256,416.70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700,855,679.7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002305南国置业31,650.000.00重大事项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均已通过指定报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编号公告事项披露媒体披露日期
1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证券时报》2014-01-03
2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2014-01-03
3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证券时报》2014-01-03
4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网站2014-01-03
5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时报》2014-01-03
6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机构的公告《证券时报》2014-01-06
7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机构的公告《证券时报》2014-01-08
8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机构的公告《证券时报》2014-01-14
9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机构的公告《证券时报》2014-01-15
10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清单的提示性公告《证券时报》2014-01-17
1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海证券及西南证券为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机构的公告《证券时报》2014-01-17
12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证券时报》2014-02-1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电话、提示函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附件: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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