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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将降低股东准入门槛 探索设立公司型基金

2010-12-30 8:47:53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基金评论
核心提示:新华网上海12月29日电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29日在上海表示,新《基金法》将放宽基金公司股东准入条件,降低基金持有人参与大会的门槛,并探索设立公司型基金,完善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提高公平交易和防止利益输送成为监管

  新华网上海12月29日电 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29日在上海表示,新《基金法》将放宽基金公司股东准入条件,降低基金持有人参与大会的门槛,并探索设立公司型基金,完善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提高公平交易和防止利益输送成为监管部门下一步的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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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磊在此间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基金业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现行《基金法》所确定的法律框架不同于成熟市场,采取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的基金法律制度,同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洪磊说,随着基金行业的持续发展,现行《基金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型的基金公司组织结构以及股权政策发展的需要,公司缺乏长期稳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当前的公司治理制度无法有效平衡基金持有人、员工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基金持有人难以得到效益优先的有效执行。

  洪磊表示,股东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往往忽视投资人的利益,也没有充分考虑公司管理团队的合理诉求。公司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看不到长远的发展目标,从而缺乏自我约束。

  “因此,推动《基金法》修改,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基金管理人组织模式,不断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政策,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是下一阶段的主要发展方向。”洪磊说。

  洪磊透露,在新《基金法》中将落实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降低基金持有人开会的门槛,让持有人在基金治理过程当中真正发挥作用。此外,探索设立公司型基金,完善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中,监管层应放宽股东准入条件,促进竞争,将审核重点放在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专业履历方面。

  洪磊还表示,除了积极推动《基金法》修改之外,监管层也将继续加强基金公司的投资监管,重新拟订基金公平交易制度。他指出,此前监管层重点打击“老鼠仓”现象,接下来监管重点将放在提高公平交易和防止利益输送方面,进一步修改《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明确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监控原则,完善公平交易监管,做到公平交易可监控、可核查。

  洪磊表示,“理顺机制、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成为监管部门下一步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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