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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松绑需防变相利益输送

2011-2-22 8:41:42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基金评论
核心提示:据媒体报道,历时一年半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元月中旬下发到相关机构,并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还涉及基金公司员工持股、基金从业人员买

  据媒体报道,历时一年半出台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元月中旬下发到相关机构,并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还涉及基金公司员工持股、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与股东相关股票等相关规定,无疑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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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随着基金业的迅猛发展,2003年老版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早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并招致广泛的诟病。此次相关部门出台征求意见稿,顺应了基金业发展的要求,不失为明智的选择。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基金“老鼠仓”现象频频发生,显然不是什么偶发事件。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中铤而走险者不在少数,基金从业人员亦如是。

  其实,为了规范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防止基金“老鼠仓”现象的发生,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已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硬性规定,那就是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另外,去年3月份,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监管部门防范基金从业人员及其亲属“老鼠仓”的意图不言而喻。

  实际上,这是为了防止基金向其从业人员及亲属实施利益输送所采取的措施。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亦能投资托管行与股东的相关股票,尽管在上述方面《基金法(修订草案)》开始松绑,但防范其中的利益输送仍应成为重中之重。

  根据《基金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此规定即使能够避免基金从业人员及其亲属等持有的证券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但在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流动频繁的今天,如何规避另类的“老鼠仓”现象显然不容忽视。比如基金经理跳槽之后,其本人或亲属等再持有其原管理基金亦持有的证券,或者是通过内幕信息或关系网持有其他基金持有的证券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与发生并非不可能。事实上,这亦是基金利益输送的另一种形式。

  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与股东的相关股票问题的开闸,个中亦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托管行股价偏低,为了抬高再融资的价格,公募基金大量买入进行拉抬;或者是券商系基金股东承销的证券,为了避免破发公募基金进行托盘,或者是其因提前知晓重大信息而告之相关基金。历经多年的发展,基金业的规模与原先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基金法(修订草案)》的种种规定,不仅关系到持有人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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