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证券市场出现“老鼠仓”,“假重整、真逃债”和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兑现“股改”承诺等行为——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除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股价等侵权行为外,还出现了“老鼠仓”,“假重整、真逃债”和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兑现“股改”承诺等新的证券侵权行为。在“3.15”来临之际,证券专业的法律人士——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支招证券维权途径。 “老鼠仓”猖獗:操纵市场该当何罪?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说,所谓“老鼠仓”行为,是指违法者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利用自己或相关亲友、关系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一定高位后让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 “从某种角度讲,‘老鼠仓’也是一种操纵股价的行为。 ”宋一欣说,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宋一欣说,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惩处,已成为证券市场与司法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目前仅限于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对于如何使基民与股民积极参与到反“老鼠仓”行为的民事维权中来,如何让权益受损的基民或股民追偿损失,确定“老鼠仓”行为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如何分别在投资关系或信托关系条件中确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都是法律与司法解释亟待解决的课题。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180条第四款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罪最高可被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全国人大着手开始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亦着手起草涉“老鼠仓”行为的司法解释。 “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操纵股价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宋一欣说,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根据《证券法》,投资者因操纵股价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案由。 推荐阅读 2010最抠门基金公司 <<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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