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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捕鼠风暴”来得更猛些

2011-9-5 9:01:43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基金评论
核心提示:基金业的“捕鼠风暴”显然在掀起新一轮高潮。上周初,业内再次传出消息,曾经的“基金业大佬”李旭利、郑拓的调查案件有了进展,部分人士被移送公安机关。但此后,该信息又被否认。不过,业内人士都一致预期,最新一轮“基金经理老鼠仓”的调查,离

  基金业的“捕鼠风暴”显然在掀起新一轮高潮。上周初,业内再次传出消息,曾经的“基金业大佬”李旭利、郑拓的调查案件有了进展,部分人士被移送公安机关。但此后,该信息又被否认。不过,业内人士都一致预期,最新一轮“基金经理老鼠仓”的调查,离出结论的日子越来越近,而这次的结论,或许将给基金业目前的从业人员以更大震动和更强烈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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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溯起来,最新一轮的“捕鼠风暴”是迄今为止第四轮基金经理“老鼠仓”的系列调查。此前,唐建、王黎敏为代表的第一批,张野为代表的第二批,以及长城基金(博客,微博)三鼠为代表的第三批涉鼠“基金经理”先后被查。囊括起来,从2007年开始,每年都有至少一例基金经理的“老鼠仓”案件被查,足见监管部门的持续督察的决心。

  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三批基金经理的处理的主线是处罚力度的次第加大,从刚开始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说得、罚款50万、七年市场禁入”,到第二批地“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400万、终身市场禁入”,直至第三批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31万”。从民事到刑事,老鼠仓风暴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因此,有理由预计,伴随着刑法对相关案例惩处的涉入增加,类似案例将越来越受到“严刑峻法”的监控,类似案件也越来越在业内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当然,对于“捕鼠风暴”的展开,业内也不是没有期望和建言。比如,有的业内人士认为,捕鼠风暴不应限于基金行业,而应该对“内幕信息”的上下游同时加大力度,比如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比如PE基金)、券商研究所等都应该受到监管。

  比如,众所周知的是,作为投资信息的提供方——券商研究所往往占据了一部分先知先觉之便。此前也不乏涉事案例或传闻传出,而至今未有更多的标志性的处理案例出现,让人遗憾。

  再比如,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方,部分PE、乃至私募机构等涉入内幕交易的传闻也不少,有些操作手法还很露骨,上市公司的业绩走势也很不正常,甚至个别形成了很强的市场效应和利益链条。如此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似乎现在查处的依然是少数中的少数。

  尤其为人关注的是,对于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基金经理)“老鼠仓”的定义应进一步予以明晰。目前看,笼统的对机构从业人员及其家人禁止投资股票的要求,和一旦投资股票和其所在公司交易操作形成“交叉重复”即认定为“老鼠仓”的做法,有商榷的余地。如何“堵”和“疏”值得进一步关注。

  基金业的“捕鼠风暴”显然在掀起新一轮高潮。上周初,业内再次传出消息,曾经的“基金业大佬”李旭利、郑拓的调查案件有了进展,部分人士被移送公安机关。但此后,该信息又被否认。不过,业内人士都一致预期,最新一轮“基金经理老鼠仓”的调查,离出结论的日子越来越近,而这次的结论,或许将给基金业目前的从业人员以更大震动和更强烈的警示。

  回溯起来,最新一轮的“捕鼠风暴”是迄今为止第四轮基金经理“老鼠仓”的系列调查。此前,唐建、王黎敏为代表的第一批,张野为代表的第二批,以及长城基金三鼠为代表的第三批涉鼠“基金经理”先后被查。囊括起来,从2007年开始,每年都有至少一例基金经理的“老鼠仓”案件被查,足见监管部门的持续督察的决心。

  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三批基金经理的处理的主线是处罚力度的次第加大,从刚开始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说得、罚款50万、七年市场禁入”,到第二批地“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400万、终身市场禁入”,直至第三批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31万”。从民事到刑事,老鼠仓风暴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因此,有理由预计,伴随着刑法对相关案例惩处的涉入增加,类似案例将越来越受到“严刑峻法”的监控,类似案件也越来越在业内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当然,对于“捕鼠风暴”的展开,业内也不是没有期望和建言。比如,有的业内人士认为,捕鼠风暴不应限于基金行业,而应该对“内幕信息”的上下游同时加大力度,比如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比如PE基金)、券商研究所等都应该受到监管。

  比如,众所周知的是,作为投资信息的提供方——券商研究所往往占据了一部分先知先觉之便。此前也不乏涉事案例或传闻传出,而至今未有更多的标志性的处理案例出现,让人遗憾。

  再比如,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方,部分PE、乃至私募机构等涉入内幕交易的传闻也不少,有些操作手法还很露骨,上市公司的业绩走势也很不正常,甚至个别形成了很强的市场效应和利益链条。如此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似乎现在查处的依然是少数中的少数。

  尤其为人关注的是,对于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基金经理)“老鼠仓”的定义应进一步予以明晰。目前看,笼统的对机构从业人员及其家人禁止投资股票的要求,和一旦投资股票和其所在公司交易操作形成“交叉重复”即认定为“老鼠仓”的做法,有商榷的余地。如何“堵”和“疏”值得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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