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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罪被拘 李旭利案考问基金改革进程

2011-9-9 8:55:32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基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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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艰难的决定

  此时,一部关系每个基金从业人员利益与命运的法律,正在艰难推进。

  “按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经理目前是不允许炒股的,但是按照基金法的意见征求稿,未来基金经理是可以买股票的,买了之后只要申报,并且他买的股票没有利用自己的基金来操作,这就属于正常。从与国际上接轨的角度来讲,国际上,包括监管部门也可以买股票,买完了,只要申报,不做利用职权的事就可以,这和上市公司高管买股票一样,只要有个锁定期就可以了。”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9月8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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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给包括证监会、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7年来首次进入修订程序。

  根据新的草案,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此时,公募基金已陷入低谷。今年上半年行业整体亏损1254.33亿元,各基金公司无一实现正收益。这个行业正变得了无生趣。大批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包括一些初创元老。

  银行理财产品正在爆发式增长,而且已经超过公募基金龙头地位。信托行业同样突飞猛进。

  “证监会,需要做一个艰难的决定。”一位投资界人士说:“希望这是最后一个老鼠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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