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推荐阅读美尔雅暴跌25%调查:王亚伟率华夏系精准进出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三)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知”或“故意”。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09年10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第四款罪名做了明确的认定,该罪名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编者注: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刑法分则里的大分类。由于犯罪形式不同,这一大分类下细分为各种罪名分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分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是对刑法的修改,在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原本没有的第四款,其后,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新增加的这则条款明确了新的罪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就属于新增加出来的罪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的犯罪行为开始有法可依。 <<上一页12345678910…1617下一页>> 相关专题: 传郑拓李旭利老鼠仓案已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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