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证监会拟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约束机制 鼓励与管理费提取挂钩》受到市场关注。该类条款写入契约后,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托管行、监管部门、投资人可共同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基金公司诚信经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基金行业的优胜劣汰。 推荐阅读 王亚伟范勇宏或同时离职
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按照该规则,将基金净值表现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应符合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采用自定义业绩比较基准的须说明基准的构建及再平衡过程;未能按要求列示业绩比较基准的须说明原因。 目前,有关规则对于基金业绩未能达到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可实际上,我国已有部分基金公司开始主动践行在净值增长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划拨业绩风险准备金弥补投资人损失的做法。如大成优选(爱基,净值,资讯)股票型基金就因2011年度业绩表现相对业绩基准波动“超标”而划拨2323.48万元进入基金财产,成为首只自掏腰包补偿投资者的基金。 广发证券:证监会有可能对于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程度进行一定的要求,逻辑上说,现在被大幅度低配的行业可能会被增加配置,而已经被大幅度超配的行业可能面临降低配置。 基金配置偏离情况简析 从目前的配置情况来看,基金整体在金融、保险业,采掘业,金属、非金属低配较多,而在食品饮料,医药、生物制品,批发和零售贸易超配较多。虽然这些配置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背景,但是如果相关约束机制推出,基金整体的配置调整将会对这些行业的走势有较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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