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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峰:放开限制的前提是做好防范

2012-7-16 7:40:15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上周公布的《基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规定,这意味着争议已久的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有望名正言顺。 管理层对基金从业人员监管的思维从侧重“堵”到侧重“疏”,应该说是一种进步。毕竟,基金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得这些人员

上周公布的《基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规定,这意味着争议已久的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有望名正言顺。

管理层对基金从业人员监管的思维从侧重“堵”到侧重“疏”,应该说是一种进步。毕竟,基金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得这些人员有着强烈的参与愿望,一味一刀切并不能杜绝老鼠仓,而且公开化的个人交易与秘密的个人交易相比更易监管。不过笔者建议,放开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前提,是增加预防老鼠仓、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措施。

首先,在现有对违法基金经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中,使用最多的惩处措施就是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应该说,这些行政处罚措施不足以从根本上打消基金经理的违规念头。换言之,基金经理受惩罚时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只有加大惩罚力度,使基金经理在高额罚金的威慑下不敢造次,才能真正发挥行政处罚在预防基金利益冲突、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作用。

其次,放开基金从业人员炒股,要准备好预防内幕交易的监督措施和预防体系。在这方面,可借鉴美国股市的做法,细化监督条例。根据美国相关证券法律规定,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公司内部确定该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股票投资交易的限制表,对于限制表中列出的股票,基金经理不得买卖;基金经理和从业人员股票买卖的详情,必须向基金管理公司申报;为防止基金经理在交易市场中发现行情较好的中小市值规模公司股票时只以其私人账户买进,基金公司应当要求基金经理只能买卖市值达到一定规模的股票;基金经理以其私人账户交易的股票属于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时,必须遵守“后买后卖”的规则。对于这些成熟的做法,建议管理层将其吸收到对基金从业人员监督的条款中。

此外,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和从业人员违规导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非法所得,建议能集合在一起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用于受损投资者对违法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经理提出的民事索赔。这一补偿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基民的利益。

…………李允峰(山东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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