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融网主办
   | 网站首页 | 金融焦点 | 银行 | 股票 | 基金 | 保险 | 期货 | 股评 | 港股 | 美股 | 外汇 | 债券 | 黄金 | 理财 | 信托 | 房产 | 汽车 | 行情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第一金融网 >> 基金 >> 基金情报站 >> 正文

百岁堂起诉保监会存重大审查过失并索赔两亿

2012-12-6 8:58:16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国内首起诉行政机关经济赔偿案进入二审 百岁堂:保监会应赔两亿 百岁堂:不可能以原来的公司名义与福州天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保监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存在重大过失与遗漏,所作批复应当予以撤销。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变更股

  国内首起诉行政机关经济赔偿案进入二审

  百岁堂:保监会应赔两亿   

  百岁堂:不可能以原来的公司名义与福州天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保监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存在重大过失与遗漏,所作批复应当予以撤销。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变更股权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而经过审查,保监会认为正德人寿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的申请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因此作出了批复。保监会认为在此过程中,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奔波了一年多的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岁堂”)还没有为自己“被转让”的股份讨回一个想要的说法。

  2011年2月,百岁堂的老板“偶然间”发现公司所持的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人寿”)两亿股股份早在2010年初就已转给了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天策”),转让价格为零元,2010年4月份获得了保监会的批复。

  被转让的股权是以五环氨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氨纶”)的名义作出的,而五环氨纶早在2009年7月份就已通过工商部门将名称变更为现在的百岁堂,因此不可能在随后还以五环氨纶的名义对外转让股权。

  2011年10月,百岁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保监会对此次股权转让的批复存在重大审查过失,要求法院判决保监会撤销相关批复,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百岁堂败诉。

  2012年11月26日,百岁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保监会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亿元人民币。百岁堂方面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称,这可能是国内首次要求行政机构作出经济赔偿的案件。不过该案未当庭宣判,此案的走向也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被“转”的股权

  正德人寿成立于2006年11月6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亿元,共有包括五环氨纶在内的5家股东,每家股东出资额为1亿元,各占总股本20%。后每家股东各增资1亿股。

  2010年1月29日,正德人寿向保监会提出申请上报了有关变更公司出资人的请示。2010年4月1日,保监会通过保监发改(2010)338号文(《关于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作出了对五环氨纶将两亿股股份转让给福州天策的批复。

  根据正德人寿变更出资人的申请,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零元。保监会批复后,正德人寿据此进行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等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法治周末记者也从正德人寿官方网站上看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一栏中,已经没有了五环氨纶或者是百岁堂的名称。

  不过,百岁堂却表示对该股权转让事宜并不知情。百岁堂的代理律师郭捍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五环氨纶早在2009年7月就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为百岁堂,不可能再以原来的企业名称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缘何在股权转让近一年后,百岁堂才知晓此事呢?对此,郭捍东解释称,五环氨纶于2006年入股正德人寿后,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正德人寿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公司也很少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五环氨纶也很少介入公司的经营,因此对于自己所持股权易主并不知情。

  另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2008年开始,五环氨纶的资金链出现断裂,面临停产窘境,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五环氨纶原法定代表人开始以高息从民间集资,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运营随即陷入瘫痪状态,为了妥善处置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来在当地政府的介入下进行重组。

  浙江省保监局应保监会要求,对五环氨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也显示,自五环氨纶2008年重组以来共有多达30个相关案件。

  郭捍东也表示,正是由于公司当时忙于重组,应付诉讼,无暇顾及其他事宜,才导致股权“被转让”近一年后才被“偶然间”发现。

  2011年5月,百岁堂向保监会正式提出申请撤销该批复,不过保监会回复称,百岁堂应当同正德人寿、福州天策自行协商解决。

  2011年10月,百岁堂向北京市一中院对保监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保监会的批复。该案于5月15日开庭审理,6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百岁堂的诉讼请求。对于一审判决,百岁堂表示不服,随后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保监会的义务

  在前后两次诉讼中,百岁堂坚持认为,五环氨纶已于2009年7月2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百岁堂。百岁堂不可能以原来的公司名义与福州天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保监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存在重大过失与遗漏,所作批复应当予以撤销。

  对此,保监会辩称,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变更股权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即对正德人寿报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即可。而经过审查,保监会认为正德人寿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的申请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因此作出了批复。保监会认为在此过程中,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

  此外,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作出书面说明。保险公司应将这种变化及时报告保监会。

  保监会也据此辩称,由于百岁堂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对五环氨纶更名百岁堂后未通知正德人寿且向保监会报告,导致保监会无法了解更名情况,百岁堂自身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保监会作出的批复并无不妥,也不应撤销。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杨建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为企业设置了报告义务,行政机关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的审查,百岁堂更名后未及时通知正德人寿并向保监会报备是对自身基本报告义务的怠慢。

  不过,杨建顺也对记者强调,作为保监会,本身就有对保险公司的股权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不能将企业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作为推脱自己责任的借口。“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对此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当事一方的企业名称只要尽到专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应该比较容易发现的。如果行政机关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也是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告知义务的履行

  除了认为保监会在此次股权转让事宜中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外,郭捍东还表示,保监会也没有尽到法定的通知义务,即没有通知百岁堂股权转让事宜,导致百岁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资产被“转”。

  郭捍东所说的保监会应尽的法定通知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即:“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此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7条也做了类似规定。

  不过保监会的代理律师称,正德人寿提交的材料中,包含了正德人寿“股东会议决议”,并且有正德人寿总经理张洪涛代替百岁堂的签字,而张洪涛本人持有五环氨纶的授权委托书。保监会表示,这些文件足以表明百岁堂知晓股权转让事宜。

  北京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五环氨纶作为本次行政许可事项正德人寿的股东,并非与该行政许可事项之间有重大关系之他人。即一审判决认为五环氨纶不是保监会股权转让审批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保监会不需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五环氨纶,并由此认定五环氨纶关于保监会审批程序违法的起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此,百岁堂方面表示不予认可。郭捍东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本案审批的是转让价值人民币两亿元的两亿股保险公司股份,而且占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却以零元成交,这些均明显涉及重大利益。五环氨纶应被认定为重大利害关系人。”

  对此,杨建顺表示:“从情感上来讲,如果能够更加全面地进行审查,让各方的利害关系人都能表达诉求,这是审批最为理想的状态。不过如果行政机关要就审批的某一事项对当事各方、各个派别进行一一告知,一方面会浪费行政资源,另一方面也破坏了主体理论,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告知对象为事件当事人之外的‘他人’。因此,只要行政机关掌握公司法人集体的、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文件,那么就视同其他成员也是相同的意思表达,行政机关是可以就此作出审批的。”

  杨建顺表示,此次股权转让的矛盾更多的出在五环氨纶、正德人寿及福建天策内部之间,而不是在行政审批环节上。因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对“他人”作缩小解释的逻辑是成立的。

  自提起诉讼开始已经一年时间过去了,郭捍东介绍说,由于2011年以来受到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百岁堂目前的经营处于半停业状态,如果公司二审法院能够支持百岁堂的诉求,公司或许还有起死回生的希望。目前百岁堂正在焦急地等待二审判决结果。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 分享到新浪微博 | |
第一金融网免责声明:
1、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2、文章来源为均为其它媒体的转载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 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话和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来信:fengyueyoubian#sina.com (请将#改为@)。
3、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网友投稿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与第一金融网站无关。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网友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专题栏目
    全站专题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文章列表 | 网站地图 | 征稿启事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Copyright©2006-2013 afinanc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第一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