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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提前泄露挑战零容忍底线 证监会查不查

2014-4-1 8:42:49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面对证监会监管的“零容忍”,一批上市公司股价在信息披露前仍诡异拉升。谁在泄露内幕信息?谁在敏感信息披露前提前买入?证监会对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查不查? 本刊记者赵静/文 3月24日,宏达股份(600331.SH)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微博

  面对证监会监管的“零容忍”,一批上市公司股价在信息披露前仍诡异拉升。谁在泄露内幕信息?谁在敏感信息披露前提前买入?证监会对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查不查?

  本刊记者  赵静/文

  3月24日,宏达股份(600331.SH)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微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股新股。自2013年2月以来,宏达股份开始了单边下跌的走势。然而,在增发方案获准的消息未公布前,盘中宏达股份便早早封住涨停,单日个股的成交量也创下了近两年来的新高。

  “对于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继续保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必将坚决打击,严惩不贷。”2013年8月2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如是表示。

  然而,《证券市场周刊》统计发现,近期不少上市公司在发布高送转、兼并重组、非公开发行新股等重大内幕消息之前,股价均出现明显异动,存在消息提前泄露、涉嫌内幕交易的嫌疑。

  上市公司信息提前泄露并非个案,其泄露信息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有在股吧论坛中提前爆料的网友,也有知名人士通过微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消息的,更有上市公司邀请机构提前观看新品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此类行为不仅在挑战证监会的“零容忍”底线,也严重有损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融资公告当天

  两地产股逆市涨停

  3月19日晚间,中茵股份(600745.SH)、天保基建(000965.SZ)公告称,其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证监会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其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这意味着房企再融资正式开闸。

  在此之前,房企融资已停滞将近四年。2010年10月,证监会表示暂缓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组申请,至此房地产企业再融资及重组申请陷入停滞。直到2013年下半年,政策开始变化,监管部门开始口头允许房企上报再融资方案。

  资料显示,中茵股份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股份制企业,公司项目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区域,目前已在苏州、连云港、徐州、淮安、昆山等多个城市和地区进行住宅、写字楼、酒店、商业等项目的开发。

  中茵股份曾经于2013年3月19日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以9.23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股票1.09亿股,用于发展公司黄金采选和连锁医药零售等两大新业务。之后,定增预案可谓完全“改头换面”。根据最新预案,公司拟以不低于9.53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8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7.15亿元。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之控股公司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徐州中茵广场项目”的开发与营运。

  天保基建在2013年9月5日发布定增预案,拟发行上限3.46亿股,每股发行底价为4.48元/股,合计金额约16亿元,用以投建三个房地产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此三个项目分别是天保房地产空港商业区住宅项目(一期)、天保金海岸D06住宅项目、天保金海岸D07住宅项目、项目所在地均位于天津市。

  3月19日,天保基建开盘报5.21元,全天两次冲高至5.74元,截至收盘报5.74元,全天涨幅为9.96%。3月19日盘中,在地产股指数整体处于下跌的情况下,天保基建在10点半左右完成抢筹涨停,涨幅为9.96%,收盘价5.74元/股,创下2014年以来股价涨幅之最。

  3月19日晚上,天保基建发布融资申请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当日交易时间股价就出现暴涨,而同一时间,不管是“招保万金”四大地产商还是其他中小地产股,股价均处于下跌状态。在同板块其他股票整体下跌的情况下,天保基建涨停确实异常,有业内人士质疑天保基建的走势与地产板块整体走势背离,存在有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吸筹的可能性。

  据资料显示,3月19日当日买入前5名营业部(机构)和卖出前5名营业部(机构)买入资金合计3476.38万元,占总成交额的比例为22.64%。其中,上海证券乐清旭阳路证券营业部是当天买入金额最多的营业部,共投入资金1087.99万元。该营业部疑有多次内幕交易的记录,之前其操作的华仪电气(600290.SH)和运盛实业(600767.SH),在大笔买卖的操作过程后,均有公告披露。

  事实上,近期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断。3月3日,证监会批准将现有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3月17日,金丰投资(600606.SH)公告拟通过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进行重组,拟注入资产为绿地集团100%股权,预估值达655亿元,这将刷新A股史上最大规模借壳纪录。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40家左右上市房地产企业发布再融资预案,仅2014年以来,就有苏州高新(600736.SH)、中国武夷(000797.SZ)和浦东金桥(600639.SH)等5家上市房企发布预案。此次再融资放开对于行业的积极效应在于在银行贷款紧缩的背景下,上市房企可通过股权融资重构财务杠杆,优化负债结构,减小资金链压力,进而加大投资能力。但是,任何提前利用利好消息炒作股票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证监会的查处。

  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

  三元股份募资或泄密

  三元股份(600429.SH)作为乳企中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具有独特优势。

  官方资料显示,三元股份是历届全国两会等中央及北京市重大政治活动、经济文化大型活动的乳品特供商;2007年开始,公司承担中南海特需产品的供应工作。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公司承担了乳制品特供工作;2009年,为国庆60周年庆典提供乳品特供工作。在金融层面,三元股份及全资、控股子公司2013年度累计收到各类政府补助资金1252.96万元。

  三聚氰胺事件中,全国停产的乳制品企业多达150家,而三元股份却能独善其身,被誉为“民族良心”。随后至今,三元股份的品牌鲜有恶名,即使是最有影响的2012年“早产奶”事件,也是三元股份原代工厂的单方面行为,与三元股份无关。

  2014年1月15日,三元股份发布201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1.85亿元至2.15亿元的亏损。三元股份将业绩亏损归结为生产成本上涨和投资收益下降。业内分析认为,收购三鹿成为三元股份的利润黑洞,三元股份2014年内或无望扭亏。

  2月7日,三元股份低开0.83%,报7.13元,随后股价迅速走高,截至10点36分,该股封上涨停,报7.91元。至此,三元股份已成交5886万元,是前一交易日全天成交额1676万元的3.5倍。

  2月8日,三元股份发布公告宣布停牌。公告称,因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事项而停牌。但复牌时间却是一拖再拖,到复牌前曾连续三次发布停牌公告。

  2月28日,三元股份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资总额不超过40亿元。

  3月1日,三元股份公告称,于3月3日复牌,同时发布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发行对象为首农集团以及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旗下两家公司——平闰投资和复星创泓基金,共同募得资金40亿元。其中,民营资本的复星国际合计认购20亿元股份,顺利发行后,其对三元股份的持股比例达到20.45%。自2013年“十八大”提出国企改革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2014年“两会”期间将提交“关于以民企为主导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案”。

  而三元股份此次募集的40亿元,乳粉加工厂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5亿元,剩余募集资金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与三元股份39亿元总资产(2013年三季度数据)相比,募资金额相当于再造一个三元。

  3月12日,三元股份盘后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国资委[微博]批复,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方案。”

  回看三元股份此次募资, 2月8日,三元股份发出利好消息,2月7日,股价却“恰好”涨停。复牌后首日,三元股价走出蜻蜓线。孰料,3月5日,三元股价高开低走,之后便一路下行。截至3月25日,三元股份收盘价8.68元,相比复牌后最高价9.36元,跌幅达7.26%。

  因此,有业内人士质疑三元股份存在内幕交易,“停牌前大股资金提前进入拉升股价,估计是因为三元股份利好消息可能泄露”。

  多家个股提前泄密

  内幕交易钻信披漏洞

  作为2013年A股市场首家吃螃蟹的高送转概念股,安科瑞 (300286.SZ)正式推出高送转方案前,股价提前涨停,消息疑遭提前泄露。

  2013年12月24日晚间,安科瑞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中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提议公司2013年度实施“10转10派4”的利润分配预案。

  然而,在高送转公布当天,安科瑞涨停。12月24日开盘后,安科瑞股价很快便被大量买盘拉升至涨停板,虽然午盘前后涨停板数度打开,但收盘前,公司股价还是牢牢封死涨停。

  值得注意的是,当日上证指数涨幅仅0.15%。

  深交所[微博]盘后公布的龙虎榜数据显示,在买入前5家席位中,来自浙江的游资成为主力军,其中前3名都是浙江游资,合计买入超过2200万元,包括游资频繁现身的财通证券温岭东辉北路营业部。前5家席位合计买入3034.55万元,而前5名卖出席位仅卖出1647.09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安科瑞总部所在地为上海,距离浙江仅有一步之遥,其主营业务为智能仪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比如,某公司1月24日公告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红股0.5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在发布此公告前两个月,就已经向机构投资者“暗送秋波”,暗示要推“高送转”计划。

  该公司2013年11月25日公布的机构调研情况显示,卖方分析师提出:“目前公司股本不大,上市以来仅送过1次,流动性还不太好,对今年的分红送股公司有什么考虑?”

  该公司董事长等人称,公司上市以来仅2010年进行过10转6股的分红转送股,很多机构投资者也提出过类似的问题。

  公司随后表示,公司会尽可能满足投资者的合理需求和愿望。对此,有资深投资者分析,公司这一回答虽然并没有明确表明要推出高送转计划,但这会使投资者形成强烈的高送转预期,而二级市场炒的就是预期。

  受这一暧昧表态影响,2013年11月26日公司股价大涨9.8%,换手率高达7.11%。随后公司股价一路攀升,截至公司高送转计划正式公布的2014年1月24日,公司股价累计涨幅高达22.47%,而同期上证指数下跌5.89%。

  除了上述两家高送转概念股外,《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还注意到,主营玻璃杯的德力股份 (002571.SZ)涉足手游这一消息也存在被提前泄露的嫌疑。

  德力股份的股价2月7日一改往日颓势,突然放量大涨9.03%,而当日上证指数涨幅仅0.56%。此外,当日换手率高达10.17%,创95个交易日以来最高。

  对于德力股份2月7日突然放量大涨,众多投资者感到莫名其妙,因为公司近日并没有发布任何公告。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德力股份大涨呢?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在股吧中发现,有不少于2月7日发布的帖子均称,德力股份下周要收购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岸网络”)。

  官网显示,绿岸网络是集游戏类软件研发制作、运营服务、销售、推广为一体的综合互动娱乐服务商,目前运营的游戏有《新蜀门》和《醉逍遥》。

  众所周知,2013年是手游元年,凡是和手游沾边的上市公司,股价都是一飞冲天,包括掌趣科技 (300315.SZ)、星辉车模 (300043.SZ)、顺荣股份 (002555.SZ)、科冕木业 (002354.SZ)等。

  对于这种影响股价的重大消息,德力股份本应第一时间进行回应,以保护广大散户投资者的权益。然而,直到2月11日晚间,德力股份才发布公告称,双方确实在洽谈手游合作事项。那么,影响股价的重大消息为何在公司正式发布公告前,就已经广泛散播于网络呢?究竟是谁泄露了这一重大消息呢?

  对于这些问题,德力股份没有进行任何自查,监管部门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外,还有不少上市公司在公布兼并重组、发布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之前,股价也出现明显异动。

  例如,鱼跃医疗 (002223.SZ)2月1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接到控股股东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鱼跃科技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不过在此消息发布前,鱼跃医疗股价明显异动,2月11日,开盘之后,公司股价便被大量买盘拉升至涨停板,全天成交量急剧放大至11.08万手,而其50日成交量均值仅4.33万手。

  泄密出现新玩法

  内幕交易难界定

  电影《私人订制》上映前,华谊兄弟(300027.SZ)邀请诸多机构人士观看影片,邀请的观影人员不乏机构人士、股票评论员。这一做法让业内人士展开了其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的讨论。

  2013年12月17日晚,《私人订制》在北京首映,华谊兄弟举办了面向机构投资者的《私人订制》观影会,机构人士可以提前一步看大片。不过这一次,冯小刚葛优的合作却让一部分观影者大呼失望。

  “虽说观影机构对这部电影评价不好,但机构对电影的评价不算内幕信息,我对照了一下《证券法》,华谊的做法算不上内幕交易。而且华谊兄弟这几天都没有做信息披露,提前向机构开放《私人订制》电影也不是法律上的信息披露,所以也算不上选择性信息披露。”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律师藏小丽曾对媒体说。

  “公映前小散看不到,机构看到了,就可以提前抛,这是绝对优势啊。”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

  巨制贺岁电影《私人订制》也可以看做是上市公司的一个大型项目,这样来看的话,一个项目的成败,对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样一个项目信息的提前泄露,可以认为涉嫌内幕交易。而且若这个项目的营收可以占到上市公司当年营收的10%以上,就可以算作是重大项目。

  时至2014年,美菱电器(000521.SZ)也开始了这一“新玩法”。据悉,美菱电器于2014年2月,组织了一批机构投资者体验新品。据悉,美菱电器不仅云识别、物联网等技术创新和概念提前曝光,多位机构人士和研究员已经提前观摩和接触到美菱待发布的冰箱新品。

  从2月17日开始,美菱电器股价连续两天涨停赚足了各方的眼球。自长虹[微博]2014年1月18日宣布推出首个智能终端CHiQ智能电视之后,美菱电器从1月17日至2月21日,股价涨幅高达45%。在外界看来,其股价异动并非偶然。

  有业内人士质疑,美菱电器有意借鉴华谊兄弟的新电影发布模式,博取市场中专业投资者对产品前景的认可。然而,美菱电器此种做法或因泄露内幕消息,涉嫌违规。不过,对此美菱电器予以了否定。

  对于市场的质疑,美菱发布公告表示,于2月26日召开新一代智能冰箱新品发布会,产品在2月底上市。对于新品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美菱方面称,由于公司本次拟发布的新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取决于消费者的接受程度,以及未来市场的开拓进展等因素,故销售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预测新产品对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的影响。

  此外,2月19日,北京银行(601169.SH)与小米公司签署了移动互联网金融全面合作协议,双方将在移动支付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合作。北京银行股价于2月18日午后便封涨停,截至收盘,报7.95元,涨幅9.96%,这也引发了疑似内幕交易的质疑。

  北京银行涨停的受益者之一,是北京银行的副行长赵瑞安。北京银行2月18日晚间的公告中称,副行长赵瑞安17日买入本行股票3万股,耗资约22万元。赵瑞安表示,其买入北京银行股票纯属个人行[微博]为,是基于目前对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看好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前景。这是北京银行当晚发布的唯一公告。并未有其他公告披露与小米签约一事。

  有业内人士认为,赵瑞安已经违反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其中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管理制度称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规定“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曾对有关媒体表示,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银行与互联网公司合作的消息,市场上可以视其为利好消息,上市公司高管层级的人士作为消息的知情者,提前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值得质疑的。

  信息披露乱象丛生

  炒股还需刷帖才行

  2月25日晚间,华联股份(000882.SZ)发布公告称,与阿里巴巴[微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尝试建立O2O合作关系。华联股份与阿里巴巴联手试水O2O业务,或是大势所趋,对于华联股份旗下百货公司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

  根据协议,华联股份与阿里巴巴此次合作的首个启动项目将在公司下属的北京万柳购物中心试运行,并将视合作情况逐步推广到其他项目。阿里巴巴将为华联股份及下属公司提供企业O2O业务,逐步在流量、营销、会员、数据、支付等层面展开合作。

  不过,在此消息正式披露之前,网上关于华联股份与阿里巴巴合作的消息已经蔓延。

  记者调查发现,在全景网互动平台上,2月14日、17日有股民提问华联股份目前正在开展哪些网上业务、是否在与阿里巴巴进行合作。华联股份于2月18日回复称,拥抱电商,发展O2O模式已成为传统零售业获取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为借力新的发展方式,公司正尝试与电商开展合作,目前处于探讨双方合作方式的初步阶段。并且未否认与阿里巴巴进行合作。

  而在微博上,不但是有关于华联股份与阿里巴巴合作O2O事宜的消息,而且更是指出了其合作的方式及项目具体上线时间。

  2月24日11点57分,微博认证为深圳触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龚文祥的在微博发消息称,“网友刚才爆料,又一个股票要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将和阿里巴巴进行020战略合作,双方将打通线上线下通路,提供移动、PC、线下的一站式购物体验。其中首个落地合作的O2O项目将从‘3.8手机淘宝生活节’开始。”

  这条微博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转评。龚文祥在微博中称,目前电商概念是最容易让股票涨停的,每周提前收到这方面的消息非常多。

  2月25日当日,华联股份早盘处于横盘震荡走势,午后快速拉升触及涨停,之后涨幅回落,该股当日成交金额1.58亿元,成交量明显放大,主力净流入金额1632万,是近一个月来最大的一笔。超大单净流入金额2059万,为近3个月来最大一单。当日沪深两市近80个股跌停,沪指收跌2.03%。华联股份逆市而为,开盘价报2.82元,收盘报2.92元,涨幅3.55%。

  2月26日,华联股份开盘一字涨停并封住涨停板,股价创出逾一年半以来的新高。

  消息提前泄露,华联股份并非个案。对于SOHO中国董事局主席潘石屹[微博]来说,他是最早通过微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人,而且这一行为似乎成了他的一种习惯,即便在后来遭到了部分股民的举报之后也没有改变。

  2012年10月23日下午,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发表了一则微博称:“上海SOHO复兴广场项目幕墙招标。我们优中选优,最后江河幕墙中标!恭喜江河幕墙。” 而后,短短7分钟时间,江河幕墙股价便由17.61元/股逆市升至17.93元/股,涨幅近2%。

  12月6日,潘石屹微博又转发杭萧钢构(600477.SH)中标信息,令该公司股价大涨6%。对此,有网友无奈地称:“这年头边炒股还要边刷帖才行啊!”12月25日,潘石屹微博再发消息:“恭喜沈阳远大成功中标!”

  2013年1月8日,潘石屹转发SOHO中国中标微博,称“恭喜麦克维尔,中标价仅1870万元”。潘石屹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前泄露上市公司中标信息,令股民不满情绪不断发酵。

  2012年12月27日,20名内地股民写了《致证监会的一封信》,联名向中国证监会举报潘石屹,信中详细阐述了潘石屹是如何在微博上发布信息而致上市公司股价出现波动的事实,并希望证监会对这个事件给予定性和处理。

  有股民和专家认为,潘石屹涉嫌屡次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应当加大对泄露内幕信息的处罚力度。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这些案例涉及合同金额重大,证监会将介入调查。但潘石屹多次违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行为,最终也没有引起重视和调查。

  潘石屹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泄露内幕信息,专家学者也看法不一。有分析人士认为,潘石屹发布的中标金额如果远远低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尚不构成影响上市公司订立重大合同的行为。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则公开向媒体表示,此事已引起股价明显异动且已成为投资者的重点关注,无论合同金额大小都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股价敏感信息,即构成“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给市场一个及时的回应和说法,否则就会引起市场的乱猜忌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公平。而若上市公司没能及时发布公告,则交易所应当对股票立即停牌。

  而华联股份和阿里巴巴合作事宜则属于“重大事件”,在公司未依法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根据公告前股价异动情况、网友微博爆料内容分析,明显涉嫌泄露内幕信息或内幕交易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监管部门对这种行为应该及时介入调查。

  针对有投资者质疑华联股份与阿里巴巴合作一事涉嫌信息披露,3月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深交所已经让华联股份自查,没有发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相关问题。至此,华联股份因与阿里巴巴合作引发的信披违规质疑终于有了初步的官方裁定。然而,这种的自查真的能够让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律吗?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又在哪里呢?

  邓舸表示,对于内幕交易案件,证监会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坚决依法查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亦同时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关注公司相关情况。

  信息披露有规定

  如何判断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内容、披露方式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证监会于2006年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从信息披露渠道上来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的信息应当首先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而潘石屹等人在个人微博上通过网络先于指定媒体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了披露,显然是违反了法定指定媒体的规定。

  其次,从信息披露的时间程序上来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披露或是泄露该信息。而且该法第六条中明确提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时间。而潘石屹等人在微博上的披露时间不仅在指定媒体披露之前,而且也在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之前,显然也是违反规定的。

  最后,关于信息披露中关于重大合同的界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只定性为“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并未对数额做出具体规定,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也未对此进行量化规定;根据公司的自治原则,上市公司一般会在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进行限定。

  在判断泄露内幕信息的时候要把握两个标准:一是法律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对于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强调内幕信息的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例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等信息。

  二是哪些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一类是传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等职能部门人员、保荐人等;另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内幕信息人员联络、接触等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关于内幕人员的认定,无论是英美等判例法国家,还是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将内幕人员分为多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基于履行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二层级为基于第一层级人员的泄露而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即“第一次情报受领人”,此外还包括因为犯罪行为而获得内幕信息者。最严厉的规定要数美国“IBM[微博]收购莲花公司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信息传递第六层上的信息受领人都被法院判以内幕交易罪处罚。

  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情人制度很明确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有明文规定。但证监会于2011年11月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知情人登记制度》”)将此范围有所扩大。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都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市公司主体各方、中介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等都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范围。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也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也纳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范围。根据《知情人登记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规定需要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此登记制度对未进行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因为没有按制度登记也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内幕交易查了很多年,也查了很多相关人员和具体案件,但因没有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而被行政处罚的还是第一次。也就是说,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可能你没有交易,但今后一样会面临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曾经轰动一时的“杭萧钢构案”就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犯罪中的典型案例。在此案中,时任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与中基公司正在谈判“安哥拉项目”合同。罗高峰在电话中将自己知道的项目谈判的具体信息和进展情况,告诉了另一被告陈玉兴,陈玉兴当即通过电话将此事告诉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随后,王向东按照陈玉兴的指令购买了杭萧钢构的股票,非法获利4037万元。

  庭审中,各方对“安哥拉项目”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对内幕知情人交易犯罪的主体范围有争议。此案中的三名被告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知情人员的范围。

  《知情人登记制度》则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登记,将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知情人员纳入知情人的范围。杭萧钢构中的证券代表罗高峰若进行了内幕知情人登记,就会成为内幕知情人交易罪中的犯罪主体。

  此项制度扩大了内幕知情人的范围,为司法审判中对内幕知情人的认定提供了书面证据。《知情人登记制度》还规定,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的立案标准

  内幕交易,是一个让内幕信息知情人痛快,让中小股民痛恨的事情。然而,内幕交易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止于侵害了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更大的问题是对资本市场秩序的扰乱。

  根据证监会统计,从2008年初到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行政执法障碍多,刑事定罪就更难。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仅有22件。

  《刑法》第180条曾被称为是悬在证券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见它挂着,就是劈不下来。因为除了取证原因,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以及内幕交易的例外情形,《刑法》始终语焉不详,又一直缺乏权威的司法解释指引。

  根据2010年5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这是中国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这个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内幕交易往往具有专业性、隐蔽性强及社会影响面广等特征,这给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执法带来很大困难。最高法此举有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证监会在以往处理的一些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部门的内幕交易案中,典型的困难在于非法获得内幕信息人员的界定,以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等。

  新出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对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对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对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悬在空中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有了权威的司法解释指引。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对于一般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近年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在于这类违法行为收益高、隐蔽性强、违法成本低。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司法机关的惩戒力度也在不断加强,特别是《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更有效地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和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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