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被判赔股民1.23亿元 “新中国第一股”传奇不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21/5/12 10:02:00  

作为曾经身披多重光环的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飞乐音响”被载入中国股份制改革的史册。然而曾经风光无限的“老八股”,在资本市场的道路并不平坦,近年来经历了披星戴帽,被监管立案并处罚,让一些老股民唏嘘不已。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飞乐音响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赔偿1.23亿元


据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5月11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前夕,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上市公司飞乐音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2020年8月起,多名飞乐音响的股票投资者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该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被推选为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投资损失1.46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根据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的损失核定意见,依法做出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自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以来,严格按照“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对普通代表人诉讼全流程进行了深入探索。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复制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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