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拒缴非法获利 股民巨亏无处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13/5/2 17:05:40  

  所谓的“个人违法”,竟让中国平安大幅获利,当面对是否该上缴非法获利的质疑时,中国平安竟辩称“属于个人违法,所以企业获利不用上缴,”这咄咄怪事就发生在A股市场上。从海欣股份“抢帽子”事件来看,其最大受益者就是“先买后荐、发布不实研报、组团操纵股价”的中国平安,而最大的受害者信研报追高的无辜股民却无处索赔。

  日前,《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先买后荐 中国平安组团操纵海欣股份》,质疑中国平安旗下平安证券和平安资管在海欣股份上 “抢帽子”,中国平安获利亿元之巨。对此,中国平安回应称,这不属于“抢帽子”,这是研究员的“个人违法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平安的澄清空洞之极,没有对事实本身作出任何解释,只是简单否定了事,并且回避了一个关键问题:中国平安因此违法行为获取亿元暴利是客观事实,违法行为已经认定,巨额非法获利凭什么不上缴?中国平安应正面作出合理解释。

  中国平安的巨额获利,直接来源于失实研报和组团操纵行为,大量的无辜投资者,因为看了该失实研究报告并相信其内容,追高两个涨停买入海欣股份,由此出现巨额亏损,他们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平安证券的研报出炉后,海欣股份的股价暴涨暴跌中亏损的投资者,有理由向中国平安进行索赔。

  自称“个人违法”与事实不符

  针对《每日经济新闻》关于中国平安组团“抢帽子”交易的报道,4月25日,中国平安通过网络媒体发布《澄清说明》,中国平安表示,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海欣股份先买进后推荐的所谓 “抢帽子”行为。针对平安证券原研究员严重的个人违规行为,平安证券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加强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检查,并将以此个案引以为戒,加强员工教育。

  25日晚间和5月1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中国平安集团品牌部总经理及新闻发言人盛瑞生,但对方未接电话。随后,记者发短信给盛瑞生希望进行采访,5月1日晚间,盛瑞生短信给予了回复,除了对此前报道继续加以否认之外,并未谈及海欣股份“抢帽子”事件本身。

  25日晚,平安证券品牌部陈子文回复了记者的追加采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问:“公司所说的是个人行为,但获利的却是中国平安的自有资金和保险资金,而不是研究员个人。个人违法公司获利这话说得通吗?”

  平安证券回应:“2011年海欣股份研报的形成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公司已主动开展整改。但需要指出的是,由此推断平安保险资金获利和一份研究报告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同期推荐报告的券商除了平安证券外,还有其他券商。对此,监管机构已有清晰认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问:“研报出炉后,海欣股份股价大涨,股价翻倍。中国平安的自有资金、保险产品资金通过该股票获利颇丰。请问,这些获利资金是否计入了上市公司中国平安的收入和利润?是否可定性为"非法获利",是否应该予以追缴?”

  平安证券仅表示“参考上面答复”。

  从中国平安的公开回复和平安证券的邮件回复来看,均将海欣股份事件的责任推给了研究员,并认定此为“个人违法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回应都回避了一个重要情况:姑且不论是不是研究员的“个人行为”,中国平安的自有资金以及保险资金通过海欣股份的暴涨获利是客观事实。那么,中国平安通过海欣股份的非法获利,难道可以坦然笑纳不需上缴吗?

  非法获利与研报推荐有“必然联系”

  根据平安证券的回复,平安证券否认平安保险资金获利和海欣股份的研报之间有必然联系,并给出了“还有其他券商”出具了海欣股份研报的解释。这成为中国平安将“获利”和“研报”撇清关系的主要理由。

  然而,实际情况是,中国平安及其关联方在操作海欣股份上的 “先买入、后推荐、大涨获利卖出”之间是有必然联系,且有官方的认定。

  首先,在海欣股份2010年年报中,中国平安系就有两个账户位列前十大流通股东。

  其次,平安证券的研报是海欣股份股价暴涨、中国平安获利颇丰的前提条件之一据迈博汇金数据显示,2011年至今,海欣股份的研报就只有2份,一份来自平安证券,一份来自第一创业证券。且发布时间均是2011年1月4日。但相比第一创业证券研报“让子弹飞一会儿”的标题,平安证券的研报高喊“股价至少低估50%”更具煽动性。就在平安证券的研报出炉后,海欣股份的股价就出现两个涨停,单季度最高涨幅高达138%。没有平安证券这份鼓动性极强的研报,海欣股份的暴涨是无法实现的。

  值得注意的,平安证券在发布海欣股份研报时,就有违规嫌疑。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但是,平安证券的这份研报并未写明中国平安持有海欣股份2.9%的股份,且平安资管在1月4日~7日通过大宗交易倒仓买卖,这也是明显的违规行为。

  最为重要的是,平安资管“操纵”研报一事有监管部门的认定。在4月中旬深圳证监局的公函中,证监局已经认定平安资管人员“干涉和影响”了研报写作,也“提前获悉”了研报内容。那么,没有平安资管的干预就没有这样一份研报出炉,更没有后续的股价暴涨。这之间存在中国平安“先买入、后推荐、大涨获利卖出”的事实,以及清晰的必然联系。

  平安成违法受益人 逃脱巨额罚单

  在上述回复中,平安证券不认为平安保险的获利与研报推升股价有关,也拒绝正面回应《每日经济新闻》关于“非法获利是否应被追缴”的提问。为何中国平安对此问题采取逃避和歪曲的态度?因为此事关系重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咨询资深证券律师了解到,一旦操纵海欣股份事件被认定为“公司行为”,中国平安不但要面临获利追缴,还会面临数倍获利的巨额罚款。而即使是平安证券所说的“个人违法行为”,中国平安在海欣股份上面的获利也是“非法获利”,理应全数追缴。

  虽然市场无从知晓中国平安旗下资金是在什么价位卖出海欣股份的,但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公开信息估算其非法获利数额。

  如果从违法情况发生时算起,海欣股份的研报披露日为2011年1月4日,其前一日收盘价为6.49元/股。此时 “平安保险-万能-个险万能”(以下简称“平安个险万能”)持有海欣股份2094.8637万股,“平安保险-集团本级-自有资金”(以下简称“平安自有资金”)持有1404.7453万股。2011年一季度,“平安自有资金”从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消失,以海欣股份2011年一季度均价11.154元/股计算,该产品获利约6552万元。同样截至2011年一季度,“平安个险万能”换成了 “普通保险产品”、“团险分红”、“个险投连”等三个账户,持股数合计为2948.62万。由于上述三个账户在2011年二季度从海欣股份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消失,二季度的均价为11.8元/股,中国平安保险资金获利约15657万元。综合上述计算来看,中国平安违法所得高达2.22亿元。

  根据成交量情况来看,中国平安大举买入海欣股份很有可能是在2010年11月底~12月初的放量阶段,当时的均价为7元/股。而2011年一季度的放量区在2月底~3月初,均价为12.6元/股。中国平安自有资金若此阶段出货,获利将高达7866万元;2011年二季度的放量区间在4月中旬,均价约为14.4元/股,获利将高达21820万元。综合上述计算来看,中国平安违法所得高达近3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由于深圳证监局已经认定海欣股份研报违规,中国平安也爽快承认员工“个人违法行为”,那么,建立在其员工“违法”的基础上的企业获利,理所应当也属于非法获利。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在海欣股份事件中,中国平安不仅仅是开除涉案研究员就能了事,公司至少还应该上缴2亿~3亿元的违法所得,乃至面临超过10亿元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面临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中国平安不但未上缴海欣股份事件中的违法所得,更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

  研报强烈吹捧 股民巨亏谁偿

  中国平安主导海欣股份 “抢帽子”交易获得数亿元违法所得,计入到上市公司的收入以及净利润。

  然而,一面是中国平安的大幅获利,一面却是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就在中国平安的保险资金大举出货的2011年二季度,海欣股份的股价也见到了历史高点15.75元/股。随后,海欣股份的股价便一路下跌,最低跌至2012年12月的4.55元/股,一年半时间下跌了71%。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海欣股份研报的三点认定,平安证券发布的这份研报存在“不谨慎、不客观”,“干涉和影响”以及“提前获悉”等三大问题。

  那么,如果没有平安证券关于海欣股份的“强烈推荐”,没有“股价至少低估50%”的吹捧,普通投资者会在15元的高位买一只市盈率200余倍 (根据2011年中报每股收益0.0366元估算)的股票吗?

  如果没有中国平安组团 “抢帽子”先买入、后推荐、大涨获利卖出,使得海欣股份股价暴涨暴跌,普通投资者会出现最高亏损达71%的巨额损失吗?

  根据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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