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规范金融机构大股东行为 严禁混淆机构服务

作者:办法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21/6/18 12:25:09  

银保监会拟规范<a金融机构大股东行为 src="http://www.afinance.cn/gp/UploadFiles_2767/202106/20210618123927273.png">


包商银行、四川信托事件后,银保监会计划加强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大股东系列行为的监管力度。


6月17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对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以及金融机构职责提出全方位的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办法》提出6项“严禁”、19项“不得”行为,包括: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严禁滥用股东权利;严禁不当干预;严禁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等。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吸收整合现有监管规定,注重借鉴国内外良好实践,对大股东的有关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表示。


大股东不仅仅是第一大股东


《办法》首先明确了适用的机构范围,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对于大股东《办法》也进行了清晰界定,不仅仅是第一大股东。


《办法》称,大股东是指符合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明确,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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