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2-2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 , 、"";《"-1; 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邵曙 经办律师:邵曙 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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