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2-20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再次挂牌转让所持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73.46 万元出资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拟再
次挂牌转让所持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73.46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1.96%)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转让所持华西证券出资,符合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
见》的相关要求。
2、转让所持华西证券出资,有利于公司集中资金做大做强核心
产业,与公司的发展战略保持了一致性。
3、转让所持华西证券出资的定价依据,是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所持华西证券出资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
参考,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4、同意将再次挂牌转让所持华西证券 2773.46 万元出资的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签字): 王明普、王丽辉、杨晓利
2012 年 12 月 19 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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