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9/8/17 9:10:27  

2007-3-28

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行为,保证及时、足额筹集保护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筹集的,由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缴纳保护基金。

  第四条 保护基金收取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

  第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开立专用账户,负责收缴和管理证券公司缴纳的保护基金。

  第二章 缴纳比例

  第六条 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营业收入是指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 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第三章 缴纳方式

  第八条 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

  第九条 证券公司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第十条 证券公司在预缴保护基金时,应当按照当年半年或全年营业收入及核定的缴纳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附件1)及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年度审计报告或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营业收入及核定缴纳比例确认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于次年4月30日(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汇算清缴,保护基金公司应于5月31日(汇算清缴核实工作结束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申报汇算清缴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保护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附件2);

  (二)年度审计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三)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审计报告;

  (四)保护基金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报送的《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保护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以上人员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申报汇算清缴时,对于少缴的部分应当同时补缴;对于多缴的部分,证券公司可申请退回或抵缴下一年度保护基金,未提出退回要求的视为同意抵缴。

  对于申请退回的,保护基金公司应在收到《保护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后,于汇算清缴核实工作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多缴资金退回证券公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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