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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A股收评:K线图露危险苗头?呼吁保护投资者别只喊口号

2011-11-28 16:57:14  文章来源:中金在线  作者:本页
关键词:A股收评 沪指
核心提示:周一沪指继续弱势整理,盘中现小型过山车走势,5日均线继续"扼杀"反弹,最终股指以一根十字星报收,收盘微涨2.81点,报2383.03点。从基金公布的三季报看,三季度末,景顺长城重拳出击了传媒板块,在这一轮传媒股的爆发性上涨中,景顺长城获益匪浅。

  调查:年内超八成股民赔钱

  A股市值日均蒸发122亿 收益跑赢一年定存的上市公司不足两成

  距今年A股行情落幕仅剩一个月了,收益跑赢一年定存的上市公司尚不足两成,超八成股民炒股账户出现亏损,其中亏损10%以上的近四成。近日,不少被套股民不禁感叹--"我们成了被割一茬又一茬的'韭菜哥'"。上周沪指失守2400点后,多数机构表示如果货币政策不放松,年内难有大规模的反弹行情,本周初若不能有效站稳5日线,后期仍有下探2300点政策底的可能。

  四成股民亏损超一成

  "今年你炒股亏钱了吗?"这样的问题,对于多数股民而言是多余的。据统计,今年以来收益跑赢银行一年期定存的上市公司占比仅为16.26%,两市共1826家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占比高达80%以上。针对近4000名股民的调查显示,87.26%的人表示年内炒股亏损,亏损10%以上的达37.37%,亏损在10%以内的占49.89%。

  交易所数据显示,去年12月末,沪深两市市值为26.47万亿元,而到今年11月,A股市值降至不足24万亿元,总市值蒸发了2.68万亿元,平均每个交易日损失122.37亿元。

  仍有可能下探2300点

  回顾近两周市场走势,广大股民的郁闷之情难以言表。受海外市场动荡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上周A股继续走低,成交金额急剧萎缩。对于本周仅三个交易日的"11月收官战",多数券商认为国际板推出预期、新股发行压力和国内经济增速,是影响A股走势的主要因素。

  在光大证券看来,通胀回落初期往往是经济下行加速期,上市公司的利润增速在明年一季度将加速探底,部分成长性不好的企业仍面临挑战。因此,A股市场在这一时期难以走出强势,预计后期在政策放松力度增加后,市场才有望迎来有效的阶段性拐点。本周股指运行区间为2330至2450点,房地产将为市场热点板块。世基投资认为,上周指数反弹在5日线2400点附近承压,若本周初不能有效站稳5日线,后市将存在下探2300点政策底的可能,年前建议投资者控制仓位,谨慎操作。 (杜敏 城市快报)

  保护小股民别只喊口号 赶紧订保护条例

  上周五,著名证券市场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做客本报视频直播,就郭树清就任证监会主席后的一些热点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并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保护投资者?

  政府别只喊口号,赶紧订保护条例

  对于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从业多年的宋一欣可谓洞若观火。谈到对新任证监会主席的期盼时,宋一欣表示,中国从证交所建立至今,历任主席不少,在尚福林主席之前,国内证券市场还处在初级阶段,尚福林主席就任后,开始完善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比如股权分置改革、推出股指期货、中小板以及创业板等,为股市打下了一个较好的基础。新主席郭树清除继续推进原来的制度建设外,他觉得最重要就是投资者保护,"证监会网站首页的第一句话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至今连一个投资者保护条例也没出台。"他呼吁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规,并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该协会应该是带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类似于消协。另外,建议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北京已有一家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它最开始的定位是解决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问题,现在券商破产已经大幅度减少,这家公司应该转型,成为在券商、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中受损的投资者的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广泛的保护。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证监会罚款,证监会在处罚上市公司时的罚款和没收的财产,不应该放国库,应该用这个资金偿付一部分给股民。

  投资者维权难?

  建立证券仲裁机构可助维权

  宋一欣还建议证监会应该独立建立一个证券仲裁机构,证券市场的纠纷可以由这个机构来裁决,从而大幅度减轻法院的压力,而且有助于方便股民,降低维权成本;应当推动董监事责任保险强制制度,国外上市公司出问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管是要赔偿的,一般赔偿金额为年薪的3~5倍,如果董监事没钱赔,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因此在国外董监事的投保比例在70%~90%之间,而我国仅为5%,这些制度建立起来后,上市公司出问题如果董监事不能赔偿,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只有一条半,一条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半条是关于审计机构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宋一欣表示,证监会应该尽快和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出台证券市场证券纠纷侵权司法解释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IPO造假难防?

  不妨引进国外的集团诉讼制度

  IPO造假今年层出不穷,典型案例为云南绿大地董事长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即IPO,被公安机关逮捕,对这类公司该如何整治?

  宋一欣说,在国内对这类造假,上市公司以及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都是要终身担责的,但目前国内对IPO造假的罚款太低,远远小于违法收益。英美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韩东南亚国家已经纷纷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我们也应该引进这个制度,一旦上市公司IPO造假,股民就可以联合起来起诉索赔,增加造假成本。美国曾经有一个公司造假,结果有200多万股民起诉,导致这家公司破产。

  对"铁公鸡"没辙?

  可禁止大股东减持和关联交易

  不少上市公司热衷融资圈钱,但就是不分红,个别公司甚至自成立以来从未分红,被股民戏称为股市"铁公鸡"。

  对此,宋一欣说,对于这些不分红的"铁公鸡", 上届证监会也做了不少工作,如不允许发行新债券、不允许转新配股等等。我觉得除了面上制度外,上市公司如果不分红,大股东应该承诺没有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损失、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来套现,上市公司应该在招股说明书上作一个分红的承诺,如果做不到,应该把财产拿出用来分红。

  退市制伤股民?

  可罚没大股东财产补偿投资者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亏损的应该退市,但在实际操作中,只是对其"退市预警"。

  尽管证监会在积极的推进退市制度建设,但对于退市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在现有的法律之下,退市最受伤害的其实是中小投资者,他们的投资可能血本无归。建议在退市前将大股东的财产罚没,补偿给普通投资者之后再让它退市,因为很多退市的责任是大股东把钱圈走了。创业板、中小板的一些公司经营不好,高管和创投机构争相套现,把风险留给普通投资者,建议延长这些高管股份的锁定期,至少5年不得全部套现,否则他们也变成圈钱了。

  ■网友提问

  不用担心维权官司打输

  问:根据现有法律,财政部对上市公司做假账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这也是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法律依据之一,但是,有时候明明上市公司被处罚了,但投资者却很难找到处罚公告,怎么办?

  答:财政部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如证监会规范,希望能提高处罚的透明度。建议财政部最好是把这类处罚都放在网站首要位置,方便投资者维权。

  不过,我也跟大家分享自己对此类事件的体会,很多陷入此类经济纠纷的股民总是很犹豫,原因无外乎一是怕打不赢官司,二是总希望等到别人打赢官司自己才敢去打官司,但往往在犹豫和等待中,有效诉讼期已经过了,从而浪费了宝贵的诉讼机会。其实不用担心官司打输,因为即使不行还可以撤诉,且撤诉时,诉讼费也会相应减少。因此,股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如果遭到侵害需要维权时,不应该犹豫,而要相信我国法律可以解决相关纠纷。

  官司打不赢律师不收费

  问:股民维权该提交哪些材料?律师如何收费?

  答: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投资者举证要求比较宽松,股民们只需到证券公司打印交易记录加盖营业部公章,再带上身份证、股东卡及其复印件,留下自己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即可。对于律师收费,股民们不必多虑,因为律师对此类案件受理不是先收费而是先看材料,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再收费,并且这种官司在打不赢的情况下是不收费的,如果赢了,则按风险条例比例收费,每个案子各有不同。

  中介机构不能单独起诉

  问:会计事务所帮上市公司造假,股民能否单独起诉?

  答:保荐机构也好,会计事务所也好,所承担的只是副责不是主责,即使遇到"会计事务所造假事件",股民还是应以上市公司为起诉对象,因只有上市公司造假才会有保荐人、会计公司、律师等参与,但会计事务所或保荐机构等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如上市公司无力赔偿,则和其他造假机构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按比例承担责任,否则,上市公司要和几家一同造假的机构连带一起赔偿。

  宋一欣创下国内股市维权的多个第一

  宋一欣律师可说是国内证券维权界的"开山律师",自1992年开始执业,创下国内股市维权多个第一:1993年参与中国证券市场购并第一案"宝延事件";2000年代理中国证券市场转配股纠纷第一案;2001年起代理过数千名A股投资者分别诉东方电子、银广夏、嘉宝实业等数十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其中,在嘉宝实业案中产生了中国证券市场首次获赔的股民,在锦州港案中产生了首位B股股民的起诉,在科龙电器案中产生了首位H股股民的起诉;2003年代理基民诉银河基金管理公司拒不对"基金银丰"封闭转开放案,成为基民诉讼首案;2008年代理股民诉陈建良内幕交易侵权诉讼案,成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首案;2009年代理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等操纵股价侵权诉讼案,成为操纵股价民事赔偿首案。他还几十次参与全国人大、政府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讨论与修订。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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