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五)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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