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提出。
第二十一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其自有资金账户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个非结算会员开立一个内部专门账户,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非结算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各自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出入金,只能通过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于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非结算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用于客户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二十四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中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由非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缴纳。 第二十五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标准向非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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