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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2009-8-17 9:10:27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 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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