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 |
|
||
|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