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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2009-8-17 9:10:27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 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 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 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 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 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 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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