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 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 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 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 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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