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
||
|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