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 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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