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 公司章程草案; (三) 经营计划; (四)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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