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 (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八)《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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