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份查询申请;
(二)死亡证明书; (三)股份持有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清算组、债权债务承继人或原股东通过现场办理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查询申请; (二)成立清算组或债权债务承继人的批准文件、清算组或债权债务承继人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原全体股东(出资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提供查询结果。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和股份持有人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网络查询功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要求相关业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有效的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与商业注册登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所在国家、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协助执法业务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相关业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股份登记存管及相关服务费用。股份登记存管及相关服务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后,其股份登记存管事宜按本公司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存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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