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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8-17 9:10:27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2.保护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

  附件1

  填表须知:

  1.营业收入为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

  2.缴纳比例为保护基金公司核定的本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3.应缴纳金额=当期营业收入×缴纳比例;

  4.缴纳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年度:因当年预缴分两次进行,上半年预缴时填写**年上半年度;下半年预缴时填写**年度;

  6.已预缴金额:上半年预缴时应填报上个年度用于抵缴本年度保护基金的金额;下半年预缴时应填报上半年度实际预缴的金额。

  附件2

  填表须知:

  1.营业收入为经审计的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

  2.缴纳比例为保护基金公司核定的本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3.应缴纳金额=年度营业收入×缴纳比例;

  4.缴纳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的实际年度;

  6.已预缴金额:汇算清缴年度内已实际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

  7.申请事项:应明确本年度多缴部分是否申请退回或抵缴下年度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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