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份《指南》,我们认为短期可能对互联网平台型公司的估值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客观来看,从年初以来,国内市值前五的互联网平台平均股价上涨已经超过120%,总市值接近13.5亿万元人民币,在如此明显的上涨之后,短期股价的波动实属正常。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有效疫苗的出现,让全球又重新看到了控制疫情、跨国贸易和人员流动恢复正常的曙光,线下经济有望开始复苏,这也会对当下的互联网巨头有一定的影响。 在投资上,我们更应该保持长期视角。从中长期来看,我国的消费互联网行业依然会保持整体的快速增长,我国的互联网巨头也都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自身实力胜出的赢家,有着高效的管理团队和战略布局,未来大概率依然能保持强大的竞争力,而且能不断拓展边界,未来依然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对于这些平台型公司,我们应该把目光放在其自身业务的发展和收入盈利质量上,而不要去过度关注短期市场的上下波动。更严格的监管政策更多的是推动平台型公司改进其业务规则,改进产品服务质量,促进整体市场的有效竞争,并不会改变其市场地位和投资价值。 互联网平台型公司的出现是符合消费互联网的产业逻辑和基本规律的,而且国外成熟市场如美国和欧洲也都有针对互联网平台型公司的反垄断法规,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二。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后续还有三部法案的修正案,从1969年起开始对IBM和微软进行了反垄断调查。但是IBM的调查在1982年美国政府撤销了对它的诉讼,1998年对微软的调查,最后以微软分离操作系统视频和浏览器等软件分离为代价,避免公司的分拆。 以欧盟为例,2013年欧盟对谷歌进行调查,认为其在线搜索和搜索业务垄断,安卓系统捆绑安装谷歌软件,最终在2018年谷歌同意调整其在欧洲的搜索结果,而且也接受了巨额罚款,但是谷歌依然是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2016 年德国联邦对脸书公司Facebook用户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展开调查。受调查的行为包括:Facebook 收集用户社交网络服务数据、设备数据、用户通过跨平台接口对不同网站的访问数据和 Cookie 数据等,公司拥有了用户大数据,并根据用户的访问行为、社交 互动为用户建立了用户画像。而Facebook公司于 2019 年 2 月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低估了社交网络的竞争程度,将受欢迎等同于支配地位,且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接收广告,用户可以自行对浏览历史进行修改删除。目前该案在上诉过程中,并未有最终定论。 综上所述,反垄断指南目前更多是方向性、指导性的文件,有投石问路的意味,意味着一些利用支配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已被纳入政府视野,未来政府的管控会更加严格和清晰。一个健康有序的商业生态体系,需要保证生态中各参与者均能处于一个健康的生存状态,所以从长期看,平台巨头会因整体生态的健康发展而长期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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