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险企股权新规

作者:王莉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18/3/8 15:51:04  

  保监会: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

  只要有钱就能通过各种办法进入保险业,这条路今后将行不通了。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了准入门槛。《办法》于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办法》针对股东虚假出资、违规代持、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股权结构不透明等现象,进一步明确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丰富股权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从这两年的情况看,行业中间发生的一些问题很多与股权办法高度关联。”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在昨天的发布会上表示,“股权管理办法从原来37条调整到现在修改完善以后的94条,把目前行业出现的问题都尽可能涵盖在里面了。”《办法》有利于弥补监管短板,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风险。

  1 如何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

  行业背景、经营记录、既往投资都要看

  《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各类风险,确保“保险业姓保”。

  一是严格准入条件,在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二是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三是禁止具有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四是在财务指标外,对股东的专业能力提出要求。

  2 如何强化股权结构监管?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三分之一

  《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

  3 投资资金有什么要求?

  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为了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

  一是明确了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二是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类型;三是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4 对股东行为有什么要求?

  不得将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

  对股东行权过程严格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股权质押违规代持、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将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等各类风险行为。

  关于入股数量,《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关于持股年限,规定了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5 如何进行穿透式监管?

  股东应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

  《办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

  一是要求股东应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二是在股东资质方面,规定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三是在资金来源方面,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四是在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监管方面,要求主业为投资保险公司的股东,其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股东的条件。北京晨报记者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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