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险4宗违法遭罚30万 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19/8/23 10:50:26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显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存在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违法行为:

  一、紫金财险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分公司”)交强险、车险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长期为负值。湖南分公司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车险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分别为-113万元、-147万元、-1379万元、-888万元;其中交强险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分别为-24万元、-171万元、-1094万元、-1551万元。

  二、湖南分公司2018年4月末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为负值(-19万元),其中已发生未报告未决准备金余额为-2133万元。

  三、湖南分公司交强险、车险准备金长期提取不足。根据2018年9月30日的数据,对湖南分公司以往年度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回溯,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车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利偏差金额分别为421万元、629万元、1139万元、1291万元;其中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利偏差金额分别为189万元、373万元、1068万元、1725万元。

  四、紫金财险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存在手工调整湖南分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况。其中2014年末,下调交强险600万元,商业险350万元;2015年末,下调交强险1100万元,商业险240万元;2016年末,下调交强险2000万元,商业险675万元;2017年末,下调交强险1800万元。上述手工调整均无明确合理依据。

  时任紫金财险精算责任人李全胜和时任紫金财险总经理助理何怀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紫金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李全胜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何怀安警告并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紫金财险是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是首家总部设在江苏省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李明耀,在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83年8月参加工作。

  当事人何怀安,1972年12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新疆钢铁公司炼铁厂技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负责人、预算项目组负责人、财务管理室主任、财务部总经理助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紫金财险于2009年5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25亿人民币,第一大股东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苏省政府的下属企业,对紫金财险持有20%比例的股份。第二大股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舜天,600287.SH),持股比例16%。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

  当事人:李全胜

  身份证号:61010319671008XXXX

  职务:时任紫金财险精算责任人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

  当事人:何怀安

  身份证号:65030019721228XXXX

  职务:时任紫金财险总经理助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紫金财险涉嫌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何怀安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违法行为:

  一、紫金财险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分公司)交强险、车险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长期为负值。湖南分公司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车险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分别为-113万元、-147万元、-1379万元、-888万元;其中交强险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分别为-24万元、-171万元、-1094万元、-1551万元。

  二、湖南分公司2018年4月末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为负值(-19万元),其中已发生未报告未决准备金余额为-2133万元。

  三、湖南分公司交强险、车险准备金长期提取不足。根据2018年9月30日的数据,对湖南分公司以往年度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回溯,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车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利偏差金额分别为421万元、629万元、1139万元、1291万元;其中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利偏差金额分别为189万元、373万元、1068万元、1725万元。

  四、紫金财险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存在手工调整湖南分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况。其中2014年末,下调交强险600万元,商业险350万元;2015年末,下调交强险1100万元,商业险240万元;2016年末,下调交强险2000万元,商业险675万元;2017年末,下调交强险1800万元。上述手工调整均无明确合理依据。

  时任紫金财险精算责任人李全胜和时任紫金财险总经理助理何怀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系统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何怀安向我会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行政处罚:一是精算工作具有专业性,精算责任人应保证精算结果科学合理,公司精算责任人也多次强调其对精算结果负责并承担责任。二是精算责任人应对准备金评估报告负责。三是分管精算工作的总经理助理对准备金评估报告承担的责任应以管理责任为限。四是在得知湖南分公司准备金结果存在异常后,其已积极采取措施,并取得相应效果。

  经复核,我会认定如下:一是本案对李全胜的责任进行了追究。二是本案区分了何怀安和李全胜的责任。三是何怀安申辩所称“已积极采取措施,并取得相应效果”的说法无事实依据,2017年9月何怀安知晓紫金财险湖南分公司准备金数据异常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上述情况持续至2018年4月。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紫金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李全胜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何怀安警告并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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