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1/1/13 8:35:57  

  为了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实现三重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根据省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修订印发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21〕2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出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和《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

  《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和《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二、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2019年,我市出台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合政秘〔2019〕88号)、《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政办秘〔2019〕66号),有效期均到2020年12月31日。鉴于合政秘〔2019〕88号、合政办秘〔2019〕66号文件有效期即将于年底到期,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一年来政策制度运行情况,重新制订“两个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了做好“两个办法”组织起草工作,2020年9月,我局成立了起草小组,着手“两个办法”调研起草工作,10月份完成了“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县市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研究和讨论,通过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12月1日,再次召集县市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听取意见,同步征求市财政、卫健、民政、税务、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12月25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会议精神完善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目标

  完善合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参保居民在发生疾病时享有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障待遇,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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