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19〕64号)、《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
二、 目标任务
按国家要求调整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三、 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及国家谈判成功药品,对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进行调整,以及执行时间。
四、 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五、 执行标准
见附件
六、其他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药品配备,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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