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块钱保险”罪与罚 稳赚不赔的“金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金在线   更新时间:2012/7/13 10:51:34  

  “被保险”的乘客

  坐过长途客车的人,相信都有这样的经历:到窗口买票时,总会以高于票面两元块钱(有的高一元,有的高三元,以两元的居多)的价钱买到车票。这多的两块钱,就是用来保险的,其全称为“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诚意险”。

  但就是这样一张谁也不太在意的保险凭证,只要细心地看,就会发现诸多疑点(如图一):

  疑点一:没有乘车日期、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和车次的信息,没有票价,没有座位信息。没有座位信息怎么确定乘客的座位在哪里。

  疑点二:被保险人信息一栏为空缺;

  疑点三:投保人签名为空缺;被保险人签名为空缺;日期为空缺。

  无独有偶,在《保险中介》杂志记者取得的另一张保险凭证中同样也有以上疑点:票面信息显示的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由太平洋保险所制。保单号为:CCBF1200222672(详见图二)。同样,被保险人为空(用XX代替);身份证号位空(用XX代替);受益人为空(用XX代替)

  疑点四:第一张保单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晒烫伤)为50000,意外伤害医疗为2000;第二张保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000元整,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整。

  疑点五:第一张保单的保险费为2元;第二张保单的保险费为1元。

  “没有个人信息合同是不存立的。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八条就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保险中介》杂志法律顾问曾祥斌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合同必须清楚的标明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他认为:以上两张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值得商榷,因为合同根本没有达到《保险法》所规定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以上两份保单不仅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要求来做,更重要的是投保人签名和被投保人签名都没有,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这两份合同的流程都没走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客运站“潜规则”?

  “去哪里?”

  在武汉水厂长途客运站,售票员向一位买票的乘客询问。

  长期在外出差的张先生告诉《保险中介》杂志记者:“我长期在外出差,在湖北省内,无论是哪家客运站都有这两块的保险,如果你不跟售票员说,就会多出两块钱,唯独这个客运站不同,即使你要求不买保险,售票员也会强行卖给你。这是客运站的‘潜规则’”。

  正如这位张先生所说的,《保险中介》杂志记者买了一张去仙桃的车票。在窗口,售票员说:“加钱买保险”。记者说:“保险是自愿的,我想买就买,你们不能强卖。”对此,该工作人员回答很干脆:“这是公司的规定,买票就要买保险,不买保险就不卖车票!”

  另一位乘客则代表了采访中绝大多数人的想法:“既然是客运站卖的,肯定要买,何况只有一、两块钱。”对于出门在外的乘客来讲,多一、两块钱和少一、两块钱是无所谓的,他们所求的是顺利买票,顺利上车,安全的抵达目的地。至于多出的一、两块钱是干什么的,能起到什么作用,根本无人关心,也没有时间去过问。

  该车站附近的一位清洁工向《保险中介》杂志记者介绍:“乘客拿到车票后就直接上车,看都不看保险是怎么回事,甚至干脆丢了,我每天都能检到几十张保票,节假日高达300多张,检票的工作人员只看车票,不看保险。特别是长途汽车站的车次,基本上是买票即可上车,很多人根本没时间和售票人员进行计较,买票就走了,很少有乘客较真的。”

  事实上,乘意险属于商业保险,乘客有权进行选择。按照我国《保险法》的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根据“保险自愿”的原则,有些没有进行提示进行强行或者半强行所销售的保险应该是不合法的。一旦乘客发生意外后,虽然乘意险也能进行赔付,但是乘意险的赔付并不是赔付的主体,赔付的主体应该是“承运人责任险”。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此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保险是由《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强制参投该保险的范围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在现行的客运票价中均含有2%的费用作为旅客意外险,旅客在购买车票时已支付保险费,此类保险只在当次客车生效,保额较低,最高为3到5万元。强制推行的承运人责任保险,由客运企业出钱为旅客购买,保险时间较长,一般为一年期,赔付标准较高。

  在我国,保险的认知度普遍不高,一般人对“乘意险”都缺乏了解时,对承运人责任险了解的就更加缺乏了。事实上,很多人都不知道有承运人责任险的存在,客运站虽然为客车办理了承运人责任险,但是在做法上很少进行宣传,只有少数客运站在车票上标注:“旅客须知:承运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承运人负责”的字样。

  调查中《保险中介》杂志记者发现,很多长途汽车站售票窗口或者售票大厅没有进行购买保险的提示,即使有提醒,也没有放在比较醒目的位置,比如前文所提到的武汉水厂车站长途汽车站,虽然有“保险自愿购买”的提示,但却放在购票窗口的最上方,一般人根本没有留意到该提示的存在。正因如此,很多乘客认为购买保险是“必须的”,而车站也没有做到告知的义务。

  没有进行应有的告知义务,或者说告知义务没有完善,从法律意义上讲存在着默认事实耳朵欺诈,或者说是“捆绑”销售。

  同时,《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第四条(1993年10月31号第十一号主席令)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在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骄宣传。”

  《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文件中就有:“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准确描述相关情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向消费者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提示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除外责任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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