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误导”责任在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金融报   更新时间:2012/10/16 9:47:12  

  




  据媒体近日报道,去年8月16日,钱先生去银行存款,某寿险公司一代理人向其推荐一款分红险,称每年交1万元,交满5年,第六年可将本金和分红一起取出,共约6万元。钱先生觉得比银行存款合算,随即为其母亲投保。但今年8月,他去保险公司续保,却被告知即使交费满5年,也不能取出5万元保费,因为该产品实际期限为50年,其母须在105岁时,即2061年方可取出全部保费。

  为此,该媒体记者到保险公司暗访,结果从客服和高级客户经理那里都证实了这一说法。钱先生质疑,若第六年退保,按现金价值最多只能拿回4万多元,连本金都打折,更别谈收益。原先保险公司承诺的5年怎么突然变成50年?他再次联系该代理人并进行电话录音,对方仍称交满5年保费,第六年连本带利都可取出。鉴于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说法截然相反,钱先生认定自己遭遇销售误导,遂要求全额退保。

  显然,在该起事例中,主要责任应由该代理人担当。第一种可能是其个人对产品缺乏了解,以致做出错误的介绍,需承担因代理人业务能力问题而导致投保人“中招”的责任。第二种可能是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甚至在钱先生时隔一年再度询问产品特性时,仍给出和保险公司实际规定不符的产品介绍,似乎要将误导进行到底。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种变相欺诈行为。由此,不论上述哪种情况,该代理人都与钱先生的遭遇脱不了干系。

  目前,尽管我们难以知晓该代理人会否因为自己造成钱先生利益损失而感到歉疚,但能肯定的是,由于媒体报道中已对其点名,并指名道姓是哪一家寿险公司惹出的“祸端”,将来可能对其个人展业及所在公司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毕竟保险销售最重要的基本准则就是诚信经营,即要求代理人不可欺瞒投保人,必须讲清所售产品特点、合同条款及投保人拥有的保障权益。如果代理人本身缺乏诚信,怎能让投保人心安?

  另须指出的是,该代理人所在保险公司也应对此事承担监督不力之责,因为时隔一年,当钱先生再度与之联系,该代理人搬出的仍是当初的说辞。而一年多来,其用这套推销手法销售该款分红险,投保人必定不止钱先生一人。期间,保险公司竟会毫无察觉,甚至在钱先生之前也没有接到过任何投诉,真是有点匪夷所思。试想,如果公司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对该代理人的业务水平进行“纠错”,就不会造成其至今还在延续错误的产品特性,导致今天钱先生事例的发生。

  当然,这样的事情在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只是个例,但也表明部分代理人的素质及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毕竟代理人对外销售的保单上印着保险公司的大名,代理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司形象的一面镜子,正如《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与其业务合作。”正如上述事件,问题虽出在代理人身上,但根子却在于保险公司的体制和管理。所以,作为企业,保险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固然无错,但在此过程中,怎样能真正监管好代理人的销售行为,仍是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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