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类投资能力风险问责险资 投资“持牌人”制度将行

作者:名博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13/2/5 9:42:44  

  股权不动产投资平台可统一 保监会敦促险企提升投 资能力





  接轨国际成熟市场,拓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将决策权完全让渡给市场,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风险管控,对保险机构投资能力进行分类监管,是保监会此轮新政透露出的“风向标” ]

  继近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债权发行注册制后,保监会昨日强化了险资投资“牌照化”管理,被业内人士视为此轮险资投资新政的一大亮点。

  同时,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也将启动,险资运用发挥更高效率可期。

  根据保监会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实施牌照化管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险企每类投资能力的风险责任人,强化风险监管,提高市场效率。

  接轨国际成熟市场,拓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将决策权完全让渡给市场,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风险管控,对保险机构投资能力进行分类监管,是保监会此轮新政透露出的“风向标”。

  投资风险问责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落实风险责任人是2013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要点中的具体规定。其中提到,要强化保险机构风险责任自担意识,借鉴香港资产管理“持牌人”制度,以七大类投资能力为基础,明确各专业门类责任人的风险责任,推动公司建立投资风险问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

  根据日前业内人士的讨论,引入“持牌人”制度,对保险机构进行投资能力分类监管是此轮投资新政的一大亮点。所谓“持牌人”制度,是指借鉴香港证监会将证券投资业务划分为10类并实施牌照化管理的模式,在投资能力建设中引入风险责任人制度。

  与香港证监会所划定的牌照化管理模式类似,针对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分类监管将细化为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权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此范围已涵盖新政所覆盖的投资品种。

  保监会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保监会可暂停或取消已备案的能力资格。

  另外,保监会还对各关键岗位的责任人做出安排。具体来说,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业务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据一位险企资管负责人表示,保险行业的监管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保险公司需要及时调整心态,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资产负债管理、战略战术资产配置、决策流程管理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等建设,真正做到盈利自主、风险自律。

  大资管时代

  除“持牌人”制度,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试点将重启则是另一大亮点。分析人士将这一试点的重启视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入大资管时代竞争前的“尝鲜”。

  同时,保监会还将积极支持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子公司专业投资平台,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相对于信托、券商资管、银行理财等资产规模的高增速,保险资产规模近几年增速仅20%左右。华泰证券 (601688 ,,,)研究报告观点显示,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保险投资新政放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并且重新试点保险资管产品将有利于保险资管在市场中拓宽资产累积来源,在规模快速增长的资产管理市场上获得自身的地位。而保险资管产品的放开将多元化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国内资产管理规模在21万亿元左右,五年的复合增速达30.5%,近两年按照20%的增速测算,2012年末国内资产管理规模或达到30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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