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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霸王条款”四面楚歌 无责不赔有前提

2011-2-23 12:13:54  文章来源:money.sohu.com  作者:黄晶华
关键词:霸王条款 保险公司 车险理赔 车险市场
核心提示:被媒体称为“霸王条款”的车险无责不赔付的规定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也于2月22日晚间紧急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条款和费率。记者注意到,《保险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

  被媒体称为“霸王条款”的车险无责不赔付的规定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月22日,多位业内专家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却认为,条款本身并没有太大问题,有其一定合理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配套服务及措施来解决客户的无助。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也于2月22日晚间紧急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条款和费率。

  无责不赔有前提

  目前,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导致在实际理赔中出现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是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进而引发诸多不满。

  “其实,这种规定属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位保险专家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关键不是要去改变条款,而是要在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协商机制和互相结算机制,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

  记者注意到,《保险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种索赔是双向的,只不过要考虑哪种方式更加便利。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进行一个深入的调整,以让客户能够得到索赔。”某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人士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的协助客户向全责方及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不应让客户处于“无助”的状态。

  据其介绍,目前在实际的理赔中,大多数全责方还是在交警调解或者双方友好调解的过程中妥善处理了,不会增加无责方的麻烦。有专家指出,单纯指责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条款为“霸王条款”是片面的。

  执行条款应严格

  据记者了解,目前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者又分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专家指出,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但据介绍,目前北京、重庆、江苏等地方法院都有“认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以及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类似判决。针对这一现状,昨日晚间,中国保监会已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而此通知正是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这一热点问题。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包括推动车险产品创新;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

  全险为何不全

  实际,对于车险的不满,并不仅限于“无责不赔”这一条款,很多消费者的怨气是来自“上了全险,却得不到"全面"的赔偿。”业内专家表示,造成这样的局面,可以说与销售环节的误导以及大众对车险的认知不够有很大关系。

  昨日,一位业内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全险是一个非常容易让大家误解的概念,可能在消费者看来,就是"出了险,都能赔"。但实际的情况是,车险都是列明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会有除外责任,因此,并没有所谓的全险概念。”

  据其介绍,现在各家公司包括主险、附加险等,大大小小有三四十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是基本选择了符合他现在风险需要的产品,或者说基本涵盖了可能遇到的风险。但如果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价格对于消费者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因为风险与价格是对等的。“大家对全险的概念一定要抛弃,在选择产品是,要先考虑自身的保险需求,其次看保险公司的品牌和服务,最后便是比较价格,这样才能获得理想的保障。”(据国际金融报 黄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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