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经营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充分体现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新《保险法》进一步严格了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对保险公司股东资质、高管任职资格、实缴货币资本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完善了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把好保险公司从业质量关,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新《保险法》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允许保险公司从事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有利于激发保险市场主体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积极性。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新《保险法》适当放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允许保险公司将资金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不动产,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同时,为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切实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必须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并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在规范市场行为和行业秩序的基础上,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修订将更有利于保险发挥其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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