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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三大不同 老病可新解

2009-11-7 10:05:24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上周遇到以前北京的同事Joe和朋友晓明,大家聊起关于保险理赔的事情。述说着之前大家广为流传的一个说法:保险是投保容易理赔难。

  Joe打算在国庆的时候去滑雪,就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一年期的意外险,协议密密麻麻10页纸,而且有很多专业术语,简直就是个天书。Joe完全不知道该如何看,而保险工作人员并未给他进行清晰的讲解,之后交钱,合同成立。结果Joe在滑雪的时候,不慎跌倒,摔断了腿。回到北京,Joe备齐资料,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知,滑雪造成的伤害,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拒赔。Joe非常苦恼,不知道如何是好。

  而朋友晓明有个客户王太太,在三年前给丈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并且附加住院险。本月王先生因高血压病首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说王先生在购买保险前已经患有高血压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拒绝赔偿,并随即解除了保险合同,仅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的确,像Joe和晓明说的这些情况,在实际理赔时会有很多纠纷。很多保险公司的确会以各种免责条款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理由,而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理由似乎也很有它的道理,毕竟保险公司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问题是,消费者并不懂得那么多保险条例,很多发生的问题,也不是消费者故意行为,如果都让消费者来承担,似乎也不大合理。

  还有一些非正规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解释条款和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一旦出险,需要掏钱理赔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要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这样一来,被保险人不出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坐收保费;但被保险人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则拒赔保险金,甚至不退还保费。虽然这是个别现象,但毕竟也影响了人们对保险业的整体印象。

  我告诉Joe和晓明,过去他们遇到的困恼,我也没有任何办法,只能无条件的接受,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他们遇到的问题,都有机会申述和获得赔付。因为新修订的保险法已经于10月1日开始施行,很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模糊的条款,在新保险法中都有了明确的界定。以下是我总结的新保险法和过去相比的3个最大的变化:

  1.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如晓明客户遇到的那种情况,现在保险公司不可以因为二年前的未如实告知而拒赔。至于到底是按照新旧哪个保险法来对待,可能还是有些争议,但本周已经有类似法院判决书出台,旧合同也沿用了新保险法,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个判决对很多相关事件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2.未作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可以看到自己所投保产品的具体条款。而且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详细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像Joe的遭遇,如果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明确解释各项免责条款,其相应责任基本上不能由Joe承担,Joe当然就可以要回自己的赔偿了。

  3.协议后10天内就可获赔

  新保险法对理赔时限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客户补充提供。并且核定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进行赔偿。这大大提高了保险理赔速度与质量。

  此外,新保险法还有其他一些变化,填补了很多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同时保障了正规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人愿意用保险来建立起家庭和个人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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