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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传销第一案审结 大润获罪

2010-1-28 11:29:30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孙轲  【字体:

  孙轲

  2009年12月31日,吉林省农安县法院做出判决,北京大润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蔡军,犯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王佳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至此,一起历时一年多的保险经纪公司违法犯罪的审判终告结束,这也是保险业内第一起被判定为传销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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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大润的“创新”思路

  案件的发现始于2008年年中北京保监局接到的群众举报,称该公司以传销手段骗取群众钱财。

  2009年3月,吉林省公安厅立案侦查,并在吉林保监局的配合下掌握了犯罪事实;4月,蔡军、王佳茹等犯罪嫌疑人被相继逮捕;11月,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入起诉程序;12月底,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此前的11月30日,北京保监局已经以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与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违反《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为由,对大润经纪处以罚款100万元、吊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蔡军罚款3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大润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保监会2005年1月24日[2005] 66号文件批准设立,并颁发《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中介企业,总部设在北京,设有北京、吉林、山东、山西、浙江、唐山、青岛7家分公司及山东潍坊营业部。

  初创时大润经纪的法人代表为王教生,曾担任济南工商银行副行长,2007年年中,经保监会批准,法人代表变更为蔡军,蔡军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而蔡在加入大润经纪之前并无保险行业从业经历。

  并无保险从业经历的蔡军,提出了一套所谓“创新”经营思路,而这套思路则将大润经纪引入了“传销”之路。

  据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主任薛江介绍,2008年以后,大润经纪的主要业务是销售卡式短期意外险,保险卡面值分别为100元、180元和200元,分别来自8家保险公司。

  “大润经纪从保险公司‘批发’来保险卡后,一方面要求群众以购买保险卡或缴纳培训费为加入公司条件,另一方面还制定出了一套他们的基本法。”知情人士称。

  据大润经纪2008年5月修改的《北京大润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销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业务员职级分为试用期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业务督导、高级督导,共8级。本人为业务员,同时至少增员3名业务员,晋升业务主管资格;本人为业务主管,至少完成公司计入《管理办法》考核的新增业绩累计达到FYC(新单佣金)1000元,同时直辖团队中至少有3名业务员完成公司计入《管理办法》考核的新增业绩累计达到FYC1000元,晋升业务主任资格……依此类推。

  在操作中,大润经纪则以各种名义,强制或诱导业务员购买面值3000元左右的意外伤害保险卡等保险产品,或以缴纳3000元培训费作为加入公司的条件,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

  “群众并不是以获得保障为目的购买保险,而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保险卡变成了传销的载体,上述行为都构成了定罪的依据。”薛江表示。

  组织领导传销罪,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截至立案时,大润经纪案件涉及保险卡超过28000张,涉案金额超过600万元,波及全国14个省区,被卷入其中的群众约达三千人。

  保监会内部人士称,虽然600万元对公安机关并不算什么大案,但考虑到范围扩大后很可能危害到被保险人利益,因此保监会强烈要求立案调查,并依法严惩。

  “目前看,被激活的保险卡保险公司都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少数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和销售的管理薄弱,随意将意外伤害保险卡等产品大量‘批发’给保险中介机构,任其随意处置,对风险不闻不问,保险公司在这个案件的整个传销链条上必然具有相应的责任。”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保监会特别发出警示: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以购买保险产品或者缴纳一定费用作为加入公司的条件等做法涉嫌传销,请公众对此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务必及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

  严抓中介违法违规源头

  保险中介监管成为2010年保监会的重点工作,加大惩处力度,打早打小、依法严惩仍将是今年保险中介监管的主旋律。

  数量众多的专、兼业保险中介机构,给中介监管提出了挑战。1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会议透露的信息显示,目前我国保险专、兼业中介机构数量分别为2570家和14.9万家,另有保险营销员290万人。

  对于数量众多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问题,薛江表示,一方面保监会将执行属地监管,另一方面则要强化保险公司责任,从源头上杜绝和严惩中介违法违规。

  “要发挥保监局的属地监管职能,明确保监局对各类保险中介的监管职责,不管全国性的还是区域性的中介机构,不管是法人还是分支机构,保监局都要依法管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是次会议上表示。

  而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今年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陈文辉表示,要切实敦促保险公司履行好对保险中介业务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管控责任,使其成为中介监管的重要抓手,通过管住保险公司来管好保险中介市场,达到事半功倍的监管效果。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1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则表达得更加严厉,针对中介监管,他表示,“要依法狠抓一批典型案件,从严惩处违法机构和人员,在同查同处原则下加大对保险公司源头的处罚力度。”

  中介渠道对全国保费收入的贡献度不容忽视。来自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9161.09亿元,同比增长13.89%,占全国保费收入的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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