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的市场份额有望扩大。 不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交强险业务2009年整体亏损约29亿元,而2010年亏损更是增至72.4亿元。 有分析称,在交强险背后,基本属于与其“捆绑销售”的商业车险或许才是吸引外资财险公司的真正原因。目前中国车险市场占整个非寿险市场的70%左右,且从各家上市保险公司的情况看,虽然交强险业务普遍呈现亏损状态,但总体的车险业务却是盈利的。[NextPage] 外资中资财险公司面临零距离肉搏战。 4月的最后一天,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发布,我国交强险市场5月1日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此次将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该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此前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为:“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此次修改将可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中资保险公司扩展为所有保险公司。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正式实行。这是中国内地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今年2月,中美两国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中国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目前车险保费占我国财险市场70%以上,而交强险业务又是车险业务的基础,消费者往往会在同一家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外资保险公司由于业务受限交强险,也影响了开展商业车险业务。统计数据显示,外资保险公司排名前三的美亚保险、利宝保险和东京海上保险,市场份额分别仅为0.2%、0.1%和0.1%。 分析认为,对外资财险开放交强险经营权,是对我国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承诺的落实。有关外资公司此前对媒体表示,公司正在积极进行市场调研,期待相应细则出台,并将在遵循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择机开展车险业务。 交强险对近年来商业车险投保率的上升作出了积极贡献。交强险实施以来,机动车投保率从2005年末的36%提高到2010年末的49%,其中汽车投保率由58%上升到79%。 市场人士分析,目前市场上的龙头保险公司由于具备强大的营销和服务网络,基本上不会受到影响,但中小公司或受到较大冲击。但对消费者而言,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选择和服务的提升。[NextPage] 昨天,交强险正式对外资保险公司敞开大门。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此举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正式实行。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公司一直被挡在交强险业务的门外。在我国,车险业务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两大块,从事车险经营的外企必须采取与本地同行合作、分别承保的方式,曲线进入市场,但分开购买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给消费者理赔带来很多不便,也使得外资公司在内地车险市场的拓展十分艰难。目前在华外资财险公司有21家,只有少数几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 ■解读 利好车险消费者 据庹国柱介绍,从5月1日开始,外资保险公司将可以向保监会申请销售,预计将有十几家左右的外资险企加入到交强险销售主体中,这对于中资公司而言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另一方面,将引入外资公司更多成熟的经营经验,有利于我国车险经营制度的改善与提高。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空间更大,外资公司在服务上表现得更好一些。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也认为,由于外资产线销售渠道、网络数量比较有限,交强险对外开放不会对市场格局带来太大冲击,并且有利于中国引入国外财险领域的先进的技术、理念,优化客户服务。 另有外资险企负责人表示,交强险对外开放将扩大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特别是车险业务将会显著提高,对开展车险业务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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