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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基本成熟

2012-7-16 9:03:07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日前,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6月7日,央行宣布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利率市场化突然加速之后,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陡然增大。

  日前,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与此同时,上述报告还称,今年还将探索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

  与利率市场化一样,存款保险制度在近一两年内,被业界广泛讨论。

  今年年初,央行行长周小川接受采访时也曾指出,目前来看,此前的准备工作大体上都是有效的,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时机,择机出台。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尤其是利率市场化以后,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经营和存款人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南非已计划在2012年建立由中央银行负责运作的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小跑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似乎跑在存款保险制度之前。

  过去的一个多月内,央行连续两次放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范围,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6月7日,央行宣布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5日,又宣布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存款利率浮动范围的扩大,已使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感受到了压力。”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尽管目前这种程度的浮动,尚不至于给银行业造成致命冲击,但长远看,金融体系需要一个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法国巴黎银行亚洲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兴动也表示,从必要性角度讲,存款保险制度毫无疑问是需要的。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还强调,利率市场化一旦启动就不会轻易停留下来。预计今后一段时期,人民银行还会有一系列动作出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在上述报告中,人民银行也透露,2012年,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增强风险定价能力,探索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

  仅少数国家未建立

  “绝大多数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引述金融稳定理事会2012 年初发布的评估报告称,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金融稳定理事会,是协调跨国金融监管、制定并执行全球金融标准的国际组织,根据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宣言正式组建,成员包括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和相关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中国于2009年5月加入金融稳定理事会。

  央行称,上述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纯粹的“付款箱”型, 仅负责对受保存款进行赔付。

  二是“强付款箱”型,除负责对受保存款赔付外,还适度参与风险处置,包括向高风险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为银行重组提供融资等。

  三是“损失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并可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

  四是“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又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

  其中,美国、日本等大型经济体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采取“损失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新加坡、荷兰等中小型经济体或者长期未发生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国家主要采取“付款箱”型和“强付款箱”型。

  “中国相关制度的配套完善需要时间。”标普金融机构评级董事廖强认为,中国在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时,应统筹考虑风险监控和问题机构赔付的双重功能,弥补先天不足之处。

  央行还表示,将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尽快推出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其并未透露具体的时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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