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出险日期在缴纳续期保费之前,已缴纳的保费是可以退还的。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保户是在确诊后近半年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司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了客户下一期保险费属正常经营范畴。但按照合同约定,客户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的当日即已终止,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因此,保险公司依据规定应主动退还已扣缴的续期保费。
案例演示
近日,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仅用3天时间便处理了一起重大疾病理赔案件,给付已故保户张女士的家属20万元,并退还已交的4个月保费1800余元。
据悉,张女士于2006年12月购买了太平人寿“平安益长期健康保险B款”,保额为20万元,月交保费470余元。今年5月,张女士不幸被确诊为胃癌晚期。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其父母手足无措,心急如焚的老两口想方设法也没能留住独生女儿的生命,今年9月,张女士撒手人寰,留下年迈的父母相依为命。
在整理女儿遗物时,其父母发现了太平人寿的保单,于是向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接到理赔申请后,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审核客户资料,并主动帮助老两口准备理赔材料。
在审核资料时,工作人员发现,张女士今年5月确诊患有胃癌后,仍然缴纳了4个月的保费。而根据太平人寿“平安益长期健康险”条款的规定,自她病情确诊开始,公司就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她无需继续缴纳保费。
接到理赔申请三日后,太平人寿做出理赔决定:张女士病情符合“太平安益长期健康保险B款”的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20万元。同时,退还已交的4个月保费。
专家提示
重疾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疾病确诊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疾病确诊日期在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此外,若人寿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客户在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对于客户出险后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