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第三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二)与本市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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