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制度需求和就业特点,坚持制度创新,构建有别于当前制度的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统筹兼顾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以及就业制度劳动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灵活就业已成为就业的重要途径。而信息技术发展和大数据移动互联的广泛应用,使得有别于标准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发展迅速,突出表现在就业机会网络化、就业形式平台化、工作任务碎片化、工作空间任意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就业身份去单位化等。我国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有2亿人左右,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以新业态形式出现的平台企业员工数已达623万人,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约7800万人。美团数据显示,2019年通过美团平台获得收入的网约配送员(外卖骑手)总数达到398.7万人,比上年增长了23.3%。灵活就业大量涌现的同时,灵活就业者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更加不稳定,失业风险更大,需要提供更高水平的就业保障,有必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处于向就业保险制度转变的过渡时期,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范围,真正实现“覆盖全民”是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健全覆盖全面、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的失业保障体系,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制度,也是“十四五”期间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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